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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有关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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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11-09

施行日期:2007-11-1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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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物价局,各天然气经营单位:

为抑制工业项目用天然气过快增长和汽车用天然气的盲目发展,缩小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价格差距,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2007]30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电传[2007]26号)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化肥用气、居民用气及通过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的除工业用户外的其它用户的销售价格不调整。

二、工业用气销售基准价格由2.3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上浮幅度15%保持不变。

三、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按照与90号汽油零售基准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车用天然气的销售价格为3.28元/立方米。

四、天然气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不得搭车涨价或擅自提高非工业用户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7年11月10日起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江苏省南京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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