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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意见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淄政发(2008)2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8-05-01

施行日期:2008-05-0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政府价格调控机制,增强市场价格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平稳,安定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目的和原则

目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价格的机制,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原则:坚持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关注民生,平抑物价,加强监管,合理使用的原则。

二、价格调节基金筹集渠道

价格调节基金筹集渠道为:

(一)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资金;

(三)征收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的资金;

(四)按照规定筹集的其他资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包括煤、铁矿、粘土、石灰石、花岗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用途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政府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对低收入和困难群众实施价格补贴以及相关的价格调控和政策性补贴。

四、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调控居民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和对困难群众进行价格救助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从矿产资源开采型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要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由市、区县按比例分成。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和分成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会同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做好多渠道筹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工作,切实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一日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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