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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2005-12-26

施行日期:2005-12-2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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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准则。

二、公司因发行新股、派发股份股利、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股份限售期满等事项导致股份总额、股份结构(指各类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股票面值发生变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则需编制并披露股份变动报告,或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遵守本准则的规定。

三、股份变动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股份变动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1、股份变动的原因;

2、股份变动的批准情况(如适用);

3、股份总额、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1的格式披露,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2、表3和表4的格式披露。

4、股份变动的过户情况;

5、股份变动后股东持股情况或报告期末股东持股情况;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5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表6的格式披露前10名股东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6、股份变动对最近一年和最近一期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影响(如有);

7、公司认为必要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8、备查文件。

四、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证监发字[1994]161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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