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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05)1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12-29

施行日期:2005-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主办券商:

为做好股份转让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所主办股份转让公司抓紧做好200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工作。股份转让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年度报告应参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进行编制。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该所至少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字。

二、股份转让公司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且不得晚于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应第一时间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www.gfzr.com.cn)”披露。

三、在所主办的股份转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主办券商应发布对该年度报告的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四、督促股份转让公司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对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从2006年5月1日起将其股份转让方式调整为每周星期五转让一次,并要求其在2006年4月15日前就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预计披露日期、由于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其股份转让方式将被调整等事项作出公告。

五、督促预计2005年度出现亏损的股份转让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六、按照我会2002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2]76号)有关要求,做好股份转让公司股份转让方式的调整工作。对于在2006年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第一个转让日调整;在2006年4月30日后披露年度报告的股份转让公司,其股份转让方式应在披露年度报告5个转让日后调整。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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