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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各类广告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办发[2005]6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06

施行日期:2005-06-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城区、矿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净化我市市容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创优投资环境,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整治“五乱”的精神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市规划局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对全市主要街道及路段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顿范围及内容:

市区主要街道及路段(南大街、北大街、德胜街、新建路、泉中路、桃南路、桃北路、大连路、义平路、赛西路、李荫路、南外环路、义白路)沿路广场和道路两侧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空间、场地以及各类市政设施设置的各类固定式、活动式宣传广告牌匾(栏)、店名招牌、灯箱和各种墙体、过街软体广告。

二、整顿时间:

2005年6月10日至2005年7月10日。

三、整顿步骤:

1、2005年6月10日??2005年6月15日,对城区段进行拆除、整治。

2、2005年6月15日??2005年6月20日,对矿区段、开发区段进行拆除前准备工作。

3、2005年6月20日??2005年6月25日,对矿区段、开发区进行拆除、整治。

4、2005年6月25日??2005年7月10日,进行汇总总结及扫尾工作。

四、几点要求:

1、大型公益广告,不影响城市景观或有利于市容市貌的可以保留,但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到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申请办理继续使用许可手续。

2、大型商业广告,经过市场拍卖取得广告阵地经营权超过许可期限的,须在2005年6月15日前到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进行登记,经过市场拍卖后办理许可手续。没有经过规划许可擅自设置或虽经规划局批准超过批准期限的,广告设置单位(个人)在2005年6月15日前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

3、店名招牌应不妨碍相邻单位或居民住户且不影响城市景观,否则应进行整改或拆除。

4、各类墙体、过街软体广告,原则上全部拆除。尤其是对陈旧或破损,以及虽经审批但已到期的,要及时自行拆除,否则将强制拆除。

5、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督促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个人)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逾期将依法予以强行拆除。

6、凡经过市场拍卖取得广告阵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四年。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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