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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江苏省工商局关于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的通告

发布部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文字号:苏食药监市[2005]26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6

施行日期:2005-06-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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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精神,我省决定施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审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的相关要求,到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批。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里的作品内容制作和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未经审查的保健食品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2005年6月16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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