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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九江市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九府厅发[2005]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27

施行日期:2005-06-2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九江市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扶持政策》经中共九江市委第73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九江市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扶持政策

一、商品市场建设优惠政策

1、凡固定资产建设投资5000万元以上,经营面积达3万平方米、经营门点(摊位)在100个以上的新建以批发为主的商品市场的市场部分和基础设施部分,均可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2、加强商品市场建设规划,规范商品市场建设准入,杜绝浪费资源、重复建设,鼓励商品市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贸委、计委、规划、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在商品市场的准入、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登记等方面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商品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

3、商品市场建设用地须依法取得,土地受益金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奖50%.

4、商品市场建设中免征市政设施配套费。建筑施工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按50%征收。

5、商品市场建设单位在市场规划范围内出售经营场地、门店的交易费减征50%.

6、每年从价格调节基金中安排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商品市场建设的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另发)。

二、商品市场招商经营优惠政策

7、由商品市场管理单位统一办理经营户进场有关证照手续,其有关手续和各种证、照只收工本费,可先进场后办理手续。

8、凡进入商品市场从事经营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独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级留成部分,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安排50%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9、凡进场的经营户,免交工商管理费半年。

10、商品市场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统一收取各种规费,依法保护经营户合法权益,严禁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之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11、凡在商品市场签订三年以上经营合同,并一次性交纳租金的,允许一名经营者或者直系亲属办理农转非,属城镇户口的,允许1人在本市落户。

12、凡外地经营户进入商品市场经营的,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三、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同时享有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优惠扶持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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