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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落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6-15

施行日期:2005-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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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日从互联网上获悉:“为了使网络虚拟空间在现实中可循,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要求,未经备案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信息产业部要求,根据各地通信管理局制定的备案时间安排,备案截至日期大致为6月底。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相关的接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暂停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对拒不依法履行备案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各地通信管理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不及时整改,则依法令其关闭网站。”

根据办公厅的意见,请中国科协各有关单位尽快落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精神,分别将各单位所主管的非经营性网站,按有关法规要求到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www.miibeian.gov.cn/)进行备案。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2005年6月15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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