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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鄂政发(200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5-01-06

施行日期:2005-0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我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制度建设,全面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现依据《省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大意义

1、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经验表明,重大决策的成功是最大的成功,重大决策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多年来,我省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形成过程中,十分重视调查研究,善于听取和采纳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全省在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方面,作了大量扎实而有效的工作。但现行的行政决策机制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凭经验决策、盲目决策、仓促决策的现象时而有之。只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才能在决策中减少失误、纠正失误、避免失误。

2、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科学执政的重要内容。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政府工作也必须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五种能力"的提高都要求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决策科学化,就是要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判断形势,决策方案要实事求是,决策过程要规范化、程序化。决策民主化,就是要广纳群贤,集思广益,决策方案要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不断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确保公共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有效性,才能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3、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是我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保证。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必须多视角、多层次、全方位地对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必须对事关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这些既为我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决策课题,也对政府的决策机制、决策方式、决策能力、决策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发展不够仍然是我省的突出问题,面对极其复杂的决策环境,如果没有完善的决策机制,就难免出现决策失误。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加快的国际国内环境,适应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新任务,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努力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走在中西部地区前列的战略目标。

二、规范和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与程序

4、行政决策的基本规则。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行政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行政决策权限,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充分调查研究提供方案、公众广泛参与、专家集中论证、政府最终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内部议事和决策制度;规范决策的程序和时限,力求以较小的决策成本、较高的决策效率,实现更好的决策效益。

5、行政决策的主要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中长期规划(草案)及其变更(建议);全省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全省城市总体规划(草案)及其重大变更(建议);全省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其重大举措;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措施、重大政策调整、重要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跨省区或跨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战略问题;其他关系全局的行政决策。

6、行政决策的一般程序。除应急决策和日常政务决策以外,行政决策特别是重大决策必须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要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行政决策的立项。年初编制省级行政决策的工作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在政府编制决策工作计划前,向省政府报请立项。省政府根据全省的总体工作部署对部门报送的决策申请汇总,突出重点,拟订全省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计划。

(2)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按照拟订的全省重大决策工作计划,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省政府的政策研究咨询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决策评估。涉及全省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必须有广泛深入研究的成果作为制订决策的依据。

(3)行政决策的论证。重大决策的咨询意见形成后,在决策前要提请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论证,提请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进行科学性论证,并形成决策论证意见。决策论证要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方法,确保行政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要积极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决策论证中的运用。

(4)行政决策的决定。重大事项的论证意见形成后,依规范程序由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需报请省委批准或报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依既定工作规则办理。在行政决策形成决定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作用。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切实做到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拍板决策。会议决定要做到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充分展开讨论。

(5)行政决策的评估及修正。行政决策形成决定进入实施阶段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相关组织和专家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的修正意见,决策执行机构要对其是否被采纳,作出明确答复。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本制度

7、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制度。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决策事项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办理。行政决策事项向人大报告的文本,应在人大常委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和评估一般都应当邀请省人大代表参与。支持人大代表就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协商制度。省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协通报并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组织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省政府在行政决策的各个环节,要重视征询政协组织的意见。支持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独立的调查论证。对省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认真办理。

9、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专家咨询制度。提请省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重大行政决策研究计划为依据,经过省政府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论证。起草重要的地方政府规章,一般应采取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凡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或省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应经专家咨询论证。要有组织地广泛联系专家学者,建立健全决策咨询网络和信息支持系统。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参事、文史馆员、省政府聘请的顾问以及其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等都是全省重要的智力资源,应依托他们建立咨询专家库,行政决策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要充分发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在专家咨询制度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其职能,参与和组织重大决策的前期研究、论证和决策效果评估。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要经过充实提高,设置若干专业咨询工作组,形成专业领域广、调研能力强、咨询效率高、有权威有影响的专家群体。

10、建立社情民意反馈制度。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热线、信访部门以及调查机构等多种形式,了解群众对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执行中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并认真研究解决办法。省政府及组成部门要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行政决策事项,完善行政决策措施。

11、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的监督制度。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要主动地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完善对行政决策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和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考核监督,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定期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考核检查。条件成熟时,可组织市(州)、县(市)对省级重大行政决策效果进行无记名投票考核,组织群众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议,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行政决策科学性的重要依据。

12、建立健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统一。对于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作出的决策,或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四、努力营造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良好环境

13、改革和完善决策咨询体制,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省内及国内外的智力资源。(1)进一步完善省政府政策咨询机构的职能,增强政府系统咨询机构的活力。省政府政策咨询机构要成为全省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工作机构,参与和组织全省重大决策事项的前期调研,当好省政府与省政府咨询委员、参事、文史馆员及相关人员联系沟通的桥梁。同时,要加强政策咨询机构体制创新和队伍建设,积极吸纳优秀人才充实政策咨询机构,组织省政府咨询机构人员列席省政府的重要工作会议。支持专家队伍参与行政决策咨询。(2)积极发挥全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智力优势,支持和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参与行政决策咨询。(3)积极引导民间咨询机构为全省的行政决策建言献策。鼓励非政府机构从事省情分析,提供各种重要的行政决策信息,对全省的重大政策进行考察和评价。鼓励代表各方面利益的机构就公共政策开展内部辩论和公开讨论。(4)进一步整合全省的科学研究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尽快形成多层次、多学科的智囊网络,实现智力资源共享。

14、大力推行政务公开。通过推进政务公开,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基础性条件。除涉及国家机密的事项外,政府及组成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要加快发展电子政务,使政务公开更加及时、准确、充分。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手段。政府及组成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依据、结果要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承担省政府重大决策课题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在省内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为其提供相关的决策信息、资料和必要的调研条件。

15、设立省级决策咨询奖。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决策咨询投入,为行政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评估等环节提供经费支持。省级决策咨询奖,由省政府咨询委员会组织实施。对有重要贡献的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和被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决策建议,要予以奖励。

省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本《意见》,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推进部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具体意见;各级政府可比照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实施意见。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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