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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燕山办事处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有关事项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房政发[2005]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0

施行日期:2005-01-1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关于解决燕山办事处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有关事项的方案》已经本届区政府第二十六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日

关于解决燕山办事处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有关事项的方案

为保障我区燕山地区行政许可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燕山办事处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京政法制监字[2004]25号)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采取委托方式解决燕山办事处所属部门行政许可主体资格。具体方案如下:

一、通过以区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委托事项,由区政府所属各行政许可机关对燕山办事处所属相关部门进行委托(见附件二、三)。

二、委托主体、委托事项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房政发[2004]44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房政发[2004]62号)公布的名称和内容为准。

三、委托方法及要求

(一)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依法签订行政许可委托书,并向区政府备案。同时,通过房山信息网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委托方必须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不能越权委托。委托内容要明确、具体。

(三)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四)委托双方应当将委托事项在办公场所予以公示。

(五)初审事项原则上由受委托方直接上报审定部门;审定事项由受委托方及时向委托方备案。

(六)为便于委托工作,委托方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刻制“行政许可专用章”交由被委托方使用,但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

(七)受委托方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受委托方违反委托协议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方有权责令其撤销或改正。

(八)受委托方实施行政许可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由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但委托方有权向受委托方追偿;受委托方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方承担法律责任。

(九)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行政许可委托书,必须在2005年1月31日前签订完毕。

附件:一、行政许可委托书

二、行政许可委托事项汇总表

三、行政许可委托事项一览表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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