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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深规[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13

施行日期:2005-0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选址许可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3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4 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7 临时建设工程

8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10 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01号 许可事项:选址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

3.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5.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现改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略)

02号 许可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用地及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至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许可条件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

C.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D.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F.取得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及建设用地方案图。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符合城市规划;

B.取得《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C.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2.改建、扩建用地

(1)符合城市规划;

(2)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政府投资项目取得计划部门当年的立项批文;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6)原建设用地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原建设工程已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3.临时用地

(1)不影响近期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

(2)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已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3)属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两年以上;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4.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征得权利人同意;

5.招标、拍卖用地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

1.新建用地

(1)协议出让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E.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F.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G.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H.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2)招标、拍卖、挂牌用地

A.申请书(表)(原件1份);

B.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e.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C.《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D.《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2.改建、扩建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消防、文物保护、民航、机场等部门的,须提供各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7)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8)政府投资项目当年度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10)改建、扩建项目用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改建、扩建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3.临时用地: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B.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C.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E.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申请临时施工用地的:

A.建设工程,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B.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的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C.非独立用地的市政工程项目,提供已取得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提供相应的文件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二)变更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应提供权利人同意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般项目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重大项目涉及法定图则修改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变更许可的,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临时土地使用合同又未申请延期的,《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招标、拍卖、挂牌除外)、《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方可申请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略)

03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取得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政府投资项目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取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交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或咨询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8.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9.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方案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涉及环保、文物保护、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设计方案和有关图纸及电子数据(原件各3份);

6.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招投标的项目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1)、《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附表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扩初设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略)

附表2 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略)

04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扩初设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

3.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经咨询评估;

4.取得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5.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及有关图纸;

4.应经过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

5.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扩初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7.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原件1份);

8.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包括建设场地环境方案设计图)(原件各3份);

9.《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相关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扩初设计的咨询评估意见(原件1份);

6.设计方案及有关图纸(原件各3份);

7.《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规划许可与变更。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和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工程。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至五十七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5.《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1993年7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与变更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7)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8)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满足该许可证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规划设计要求;

(2)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3)取得环保、消防、人防、民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5)通过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6)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7)成片开发项目分期办理的,应符合详细蓝图;

(8)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或已按政府主管部门对各阶段审查意见作出设计修改;

(9)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10)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

(11)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

领取《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和建筑结构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市政工程

1.取得并符合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

2.独立用地项目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已取得用地方案图(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

3.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4.通过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查和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查;

5.通过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涉及市政工程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五、行政许可与变更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

1.建筑工程桩基础提前开工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 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 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 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 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桩基础和建筑总平面图纸两套及电子数据1份(原件)。

2.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 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② 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③ 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④ 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⑤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⑥ 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建筑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环保、人防、卫生防疫、文物保护、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一份(原件);

(10)地名办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成片开发分期办理的项目,应提供批准的详细蓝图和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

(12)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部分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征得全体受让人五分之四以上的同意(原件1份);

(13)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二)市政工程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复印件1份,核原件);

4.独立用地项目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用地方案图(非独立用地的市政管线等工程除外)(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涉及消防、环保、水务等需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批的,应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深圳市市政工程方案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深圳市市政工程扩初设计审批意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9.施工图纸文件两套及电子数据1份(原件);

10.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及勘察设计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11.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需修改设计的,还应提供原已取得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深圳市建设工程(市政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2)。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变更)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需将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回或注销。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进行规划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4.《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一至六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各项要求;

2.通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

3.无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和配套设施行为;

4.已完成配套工程;

5.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已拆除。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经批准的全套图纸(包括总平面图、施工图)(原件1份);

6.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和竣工查丈报告及其图纸(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通过验收的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略)

07号 许可事项:临时建设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要求;

2.因施工需要确需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3.通过消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查。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五、申请材料

1.临时建设工程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4.有关部门同意在车行道、人行道和绿化带上修建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见本局03号许可事项附表1)。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的颁发《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延期一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临时建设工程。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取得《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付清地价款;

4.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4.《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5.《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付清地价款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核原件);

6.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原设计文件、图纸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原件各2份)。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涉及修改法定图则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规划审批??土地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规划部门收回原《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重新核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规划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许可文件在申请人补交地价后重新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1.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

2.《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

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许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批文后方可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取得《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后,方可改变房地产使用性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规划局其它办文业务申请表(略)

09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转为正式等级的甲级、乙级初审,丙级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至十一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二至四条、第十一至十五条、第十七至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3.《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

4.《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建设〔2001〕178号);

5.《关于明确广州、深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事项的通知》(粤建设函〔2003〕305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 聘用具有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受聘人员只受聘于一个企业;

3.具备技术设备、场所和相应等级的注册资金;

4.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应通过近两年的资质年检;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下列行为之一:

(1)恶意勾结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各1份);

4.企业聘用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劳动社保证明,返聘离、退休人员的返聘证明(复印件各1份);

5.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企业申请转为正式资质等级、晋升资质等级、增加其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还应提供:

(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企业聘用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企业近两年的资质年检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企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复印件1份)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

① 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可提供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② 已获得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的单位,可提供全面质量管理达标验收证书或有效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办文申请表》(见附表)。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丙级资质由市规划局决定;工程勘察乙级、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由省建设厅决定;工程勘察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市规划局审核或初审??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批准同意的领取《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省建设厅或建设部审批的,在审查完毕后7日内上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

新设立企业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暂定有效期2年;正式资质等级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强制性年审或年检,申请人可自愿申请年检。

附表 深圳市勘察设计行业与市场管理办文申请表(略)

10号 许可事项:地名命名更名注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地名管理条例》(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第二至六条;

2.《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6月18日民政部发布,民行发〔1996〕17号)第三条、第八至十二条、第二十条;

3.《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第三条、第五条、第七至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属建筑物、市政设施及自然地理实体等的命名、更名和注销范围;

2.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带有民族歧视和妨碍民族团结,不得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不得违背国家方针政策;

3.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4.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5.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

6.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7.避免使用生僻字;

8.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9.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10.楼群、大型建筑物的名称与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使用功能、环境等因素相协调;

11.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命名应征得全体受让人的同意。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物命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二)建筑物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或《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宗地图(复印件1份,核原件)或位置略图(原件1份);

6.物业现状照片,未建成的提供效果图(原件1份);

7.原地名的批复书(原件1份);

8.已预售或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项目,应提交即时全体业主同意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意见,同时提交在《深圳商报》、《深圳特区报》及政府网站上等刊登的因办理地名更改暂停销售的通知(原件1份)。

(三)街巷、桥梁命名、更名

1.申请书(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3.《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原件1份);

4.街巷、桥梁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位置图(原件1份)。

(四)地名注销

在地名更名的同时,将原地名注销。如单独申请注销地名,申报材料与更名应提供的材料相同,同时,应提交地名注销的理由及具体情况说明。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见附表)。上述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网址:www.szplan.gov.cn)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市地名办)或各分局(区地名办)的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由市地名办或各区地名办决定;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由市政府或区政府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批复??公布。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物命名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建筑物更名、注销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自然地理实体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一般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重大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并在审查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或区政府。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及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批复意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建筑物取得《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深圳市建筑物更名批复书》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并具有地名专有权;街巷、桥梁命名、更名经公布后方可对外使用地名。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略)

附表2 深圳市街巷、桥梁命名、更名、注销申请表(略)

深圳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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