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2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01号 许可事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执业许可、有关项目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目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按规划约3万人左右的社区设立一个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如社区内医院或社区健康中心已经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许可方式:申请人直接向市人口计生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诊断及检验设备;
(3)治疗及其他设备;
(4)避孕药具专柜;
(5)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3.技术人员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1.工作用房建筑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有必要的科室设置和辅助用房;
2.基本设备:
(1)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
(2)辅助诊断设备;
(3)实验室检验设备;
(4)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
3.技术人员10?15名,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法律依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国计生发〔2001〕140号)。
五、申请材料
(一)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原件1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复印件1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原件1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原件1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原件1份)。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原件1份)。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项目变更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1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2001年11月16日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见附表1);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见附表2);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见附表3);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见附表4);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见附表5)。
申请机构可以从市人口计生局及各区计划生育局免费领取,或者从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人口计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
2.材料审核;
3.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4.作出批复;
5.发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3年。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人口计生局每3年对取得《许可证》的机构进行一次校验。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附表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略)
附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略)
附表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略)
附表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略)
附表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略)
02号 许可事项:准许再生育
(病残儿医学鉴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再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发布)第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的方式:申请人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深圳市户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都可要求再生育并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法律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五、申请材料
1.夫妻书面申请、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02年1月18日颁布);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相关检查资料、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
六、申请表格
需要申请人填写《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需要申请人持申请材料经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免费发给,或者在市人口计生局网站免费下载使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初审机关: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
决定机关:市人口计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
2.到居村委、街道、区审核;
3.到指定的医疗单位体检;
4.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审核;
5.批复。
十、行政许可时限
每季度组织鉴定一次,鉴定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未规定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符合鉴定标准的可申请再生育。
法律依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本项许可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本项许可无年审或年检。
附表 深圳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略)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