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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再次进行清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5]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1-07

施行日期:2005-0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对市直各有关单位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实施主体再次进行清理审查,按照市政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市直具有实施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对所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都应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法律法规依据、是否收费及其依据和实施主体四项内容进行清理。其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属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委托的其他组织的清理审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二、各单位的清理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于2005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认为需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确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再次进行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机构的清理,是正确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举措,是减少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途径。希望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指定专门机构和熟悉业务的人员,按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地完成清理工作。

对不按要求报送清理结果或未经市政府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不得作为今后执行的依据。

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登记表(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七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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