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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意见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内政发(2002)2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2-04-02

施行日期:2002-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近年来,随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不断推进,农村牧区各类专业合作社、农牧民协会、私营贩运大户等民间中介组织迅速兴起,经纪人队伍不断壮大,在发展农村牧区经济,特别是组织和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搞活农畜产品流通、促进农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促进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已逐渐显现,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农畜产品流通不畅、农牧民增收困难。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搞活农畜产品流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只要把流通“调畅”,实现农牧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有效对接,就能够正确地引导农牧民调整种养结构,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增加农牧民收入。目前,活跃在农村牧区的各类中介组织、农牧民经纪人、私营贩运大户等,就是顺应农村牧区经济发展要求而形成的主要从事农畜产品流通服务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既可以搞活农畜产品流通,带动农牧业生产发展,增加农牧民的种养业收入,又可以充分利用农村牧区人力资源,促进农村牧区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牧民的非农收入。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把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作为转变职能、强化服务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主要途径

坚持“市场导向、政策支持、自愿创办、突出特色、发挥优势、规范管理”的原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

(一)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一要积极引导广大农牧民创办或加入专业合作社、农牧民协会,使其成为中介组织的主体,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二要发挥农村牧区供销合作社和各涉农部门的作用,积极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三要鼓励城市的流通企业到农村牧区创办中介组织,拓宽发展领域,沟通城乡市场,引导城镇下岗职工到农村牧区从事农畜产品流通服务,寻求就业机会。四要引进区内外、国内外大型农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带动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

(二)因地制宜,发挥优势,大力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一要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创办中介组织,实行专业化、系列化服务,做大做强优势产业,创建名牌产品,提高主导产业和优势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要围绕特色、绿色产品创办中介组织,尽快扩大特色、绿色产品的主产规模,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三要围绕龙头企业创办中介组织,发展农牧民经纪人队伍。把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组织起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质量要求,形成“小规模、大群体”的生产基地,并与龙头企业建立互利互惠的稳定的供需关系。四要围绕“订单农业”创办中介组织,发展经纪人队伍。先找市场销路,再组织或引导农民生产。积极推行合同制、代理制,规范合同管理,稳定产销关系,降低生产经营风险,确保各方利益。五要依托基层供销社,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引导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和农牧民能人,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为基础,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协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生产经营格局。同类型的专业合作社要加强联合与合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试办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提高示范、辐射功能和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管理,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规范管理,使其逐步成为有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有一定的注册资金、有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的中介经济组织。一是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担负起对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指导、协调和服务等职责。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各级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帮助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解决经营、服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开展专业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二是各类中介组织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进行社会、经济活动。同时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范服务行为。三是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与管理,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牧民增收作用明显的给予奖励;对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注销其有关证照。

(二)充分发挥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作用。首先,要发挥好扩大农畜产品销售,带动农牧民进入市场的职能。无论加工型、经营型或服务型中介组织,都要引导其成员或农牧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型中介组织要依照合同收购其成员的农畜产品,并通过精深加工增值,为社员返利。其次,要发挥好产业信息服务职能。充分利用农牧业信息网络资源,引导农牧民调整产业产品结构。种植业要由粮、经二元结构向粮、经、草三元结构转变,粮食主产区要向畜牧业大区转变,同时大力发展优质、专用、特色、绿色农畜产品生产,积极发展农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牧业的整体效益。第三,要发挥好科技服务职能。农村牧区中介组织要帮助农牧民引进高产优质高效品种,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防治、牲畜改良、机耕机收、实用技术推广应用、抗灾救灾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牧业的科技含量,增加农牧民的收入。

四、加大扶持力度,为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为加快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制定并实行各项优惠政策,积极予以扶持。

(一)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侵害其利益,不得对其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

(二)中介组织在开发农畜产品加工及相关项目时,计划、财政部门要在立项、投资方面按照产业化经营项目对待。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发放专项贷款或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发展。

(三)已经规范为企业法人的中介组织可以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当地政府给予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从事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农村牧区中介组织成为供销社成员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内政发[1998]3号)精神,享受减免商业网点建设费、土地占用费等各项优惠政策。

(五)各类中介组织具备条件申请办理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经纪资格证书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六)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外,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其经营收入或佣金收入为合法收入。中介组织培育或引进的新品种,经主管部门审定通过后,可在生产中推广应用;取得种子经营“三证”后,可以经营种子。

(七)交通管理部门要为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对运输农畜产品的车辆开辟农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确保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健康发展

发展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关系着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规划,稳步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涉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典型,不断提高农村牧区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档次和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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