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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2年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农安字[2002]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4-03

施行日期:2002-04-0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安全办:

为了贯彻落实我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要求,完成市政府下达的“60件实事”的任务,今年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报程序

从即日起,备区县安全办开始组织进行申报工作。今年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运做程序包括四个步骤:

1、认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上交所属区县的农产品安全办。

2、由区县农产品安全办进行初审,对合格的申报单位填写同意申报的意见,汇总后统一填报“《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企业申报汇总表》(同时要求文字版及电子版),报市农产品安全办。

3、市农产品安全办审查后,加盖“同意检测”印章。申报单位凭盖章后的申报表,选择经市农产品安全办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检测单位对所检测内容出具综合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检测单位、受检单位和市农产品安全办各一份),所有检测内容经市认评中心评估后,合格者由市农产品安全办授予“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达标单位”称号,并允许使用统一安全标志;不合格者,当年不再受理其申报。

为了保证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单位的质量,对申报单位做如下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本市的经济实体,对于各类行政(如村委会等)名称的申报单位不予受理。

2、申报单位必须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对于以经营为主,没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的企业。须出具与郊区基地签署的合作合同(或协议),且有产品检测设备,方可申报;对于无品牌、无固定生产基地的申报单位不予受理。

3、申报单位的产品以初级食用农产品为主,包括部分初加工品。深加工的农产品(如果汁等)不在申报范围内。

4、对于已经取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资格的农产品,纳入安全食用农产品管理系列,不必再另行申报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

二、关于认证检测工作

今年的进行的安全农产品认证参照2001年的检测内容和办法执行。

1、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布一批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并公布农产品的检测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需要检测的项目,在指定的检测机构范围内选择检测单位。对于指定检测单位以外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不予承认。

2、检测认评内容共三项:生产环境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和生产过程控制的评估。在检测申报采取按以上内容顺序检测的办法,即先进行生产环境检测,环境合格后,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生产过程检测评估。若前一项不合格,则不进行下面内容的检测和评估。

产品检测单位凭受检单位的申报表和环境合格报告,作为收检依据。对部分产品收获期与顺序检测要求相冲突的农产品(如西瓜等),经市农产品安全办批准后,可同时进行环境和产品质量的检测。

3、指定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取样、检测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允许委托受检单位送样或区县的分支机构和其他机构代理取样和检测。一经发现,取消检测资格。

4、检测机构要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准确的原则,对审核同意检测的申报单位进行检测,并在受理申报一个月内,出具规范的检测结果和综合评估报告,通知受检单位,同时上报市农产品安全办。

5、今年均认证检测费用由市补助50%,具体检测收费标准将另行通知。

北京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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