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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纳入省政务大厅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05)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23

施行日期:200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省直机关行政审批效率,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纳入省政务大厅的行政部门统一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具体要求如下:

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部门行政审批的专用章,在省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一律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今后部门行政公章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能;需上报国家和特殊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加盖部门行政公章的,要先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再加盖部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事前要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备案。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政务大厅部门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三、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

四、部门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时,要告知本系统和相关部门单位。

五、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省政务大厅统一刻制,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启用。省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启用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定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和管理办法。

附件:行政审批专用章样式(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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