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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

发布部门: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3-30

施行日期:2005-03-3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东营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5-2009)》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东营市依法行政第四个五年规划(2005-2009)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1.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经过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以下目标:

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到合法、有效。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

有效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

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基本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3.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改革,科学划分和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科学、合理地设置政府机构、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法制化。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完善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4.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执法体制。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

5.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革行政许可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的范围;政府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6.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依法制定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做到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7.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逐步解决同一地区不同行政机关相同职级工作人员收入差距较大的矛盾;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行政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推进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8.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合理划分市、县区对经济社会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市、县区共同管理的事项,区别不同情况,明确各自的决策权,避免多级重复决策。积极探索相对集中决策权的模式,做到一项事务或者相同、相近的事务原则上由一个部门决策,防止政出多门。

9.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作出行政决策。对于涉及全局、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注重听取专家的论证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市、县区政府建立法制咨询委员会,实行法律专家咨询制度,为政府依法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10.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应当确定机构和人员,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决策责任的追究,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三)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1.各级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应当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12.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应当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送审,进行前置性合法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一律不得发布执行。

13.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内在逻辑要严密,语言要规范、简洁、准确。

14.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东营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5.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做到“立、改、废”相结合,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6.依照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17.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的,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18.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

19.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

20.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布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公共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经考试考核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对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要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界定错案追究范围,规范错案追究程序,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责任,督促其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错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树立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探索有效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2.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对矛盾纠纷要依法妥善解决。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23.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积极支持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

24.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完善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六)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5.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6.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和裁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

27.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行政措施必须向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依法向市政府提出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予以撤销,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28.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素质。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9.创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常性的监督制度,不断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30.加强专门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拒不履行监督决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机关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情况,形成监督合力。

31.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32.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制度。

33.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

34.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制度,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35.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

36.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县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好落实。

37.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政府各部门,做到工作任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落实”。负有牵头责任的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其他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共同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市政府建立依法行政评价体系,制定督查考核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38.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各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39.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加强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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