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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财政局

发文字号:津政发[1991]36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7-02

施行日期:1991-07-2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市政工程局、财政局、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车辆通行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发〔1987〕92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88〕交公路字28号),为偿还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拓宽改造工程贷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领取牌照,行驶于京津公路引河桥至郑楼段的各种机动车辆(含军用车辆),除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医院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外,都须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按车辆出厂标记的载重吨位、载客座位(不分空、重载)收费,对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计算。

第四条 车辆通行费一律收取现金。通行费按单程收取,通行票证通过一次有效。

(一)摩托车(两轮、侧三、后三)、手扶拖拉机、小轿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一元。

(二)二吨以下(含二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二元。

(三)二吨以上至五吨(含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三元。

(四)五吨以上至八吨(含八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四元。

(五)八吨以上至十五吨(含十五吨)货车,每通过一次收费五元。

(六)十五吨以上各种车辆,每通过一次收费六元。

(七)客车按每十人折合一吨,拖拉机按二十马力折合一吨,按相同档次收费标准收费。各种按吨位收费的车辆,不足半吨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不足一吨按一吨计算。

第五条 收取车辆通行费时,须向付款方开具由市财政局、市市政工程局印制的带有“偿还贷款”字样的专用票证。

第六条 通行费的管理。

(一)市公路主管部门在武清县郑楼京津公路上设收费站,并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手续,负责对过往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在此段公路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通行费。

(二)收取的通行费由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平调。

(三)市公路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征收情况提出归还贷款和其他开支计划,经市市政工程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时抄报市建委。

(四)收取的通行费要按年度还款计划,首先用于归还京津公路拓宽改造工程的贷款。结余部分用于公路养护、维修、绿化工程及收费人员正常开支等。

第七条 违章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

(一)对涂改、伪造通行票证者,处以应交额的三至五倍罚款。

(二)对不交纳通行费,强行通过收费站卡的,处以应交额五倍至七倍的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收费设施损坏,或造成收费工作人员伤亡的,违反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收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市公路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市政工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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