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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中“永久性工程设施”含义解释的函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91]交函工字48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1-07-09

施行日期:1991-07-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黑龙江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永久性工程设施”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所称“永久性工程设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称“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是指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控制范围内的地面或地下,采用耐久性建筑材料(如钢、钢筋混凝土、水泥、砖、木、石及其他材料等)构筑的,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各种构造物或设施(不包括公路设施)。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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