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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隧维修机具装备规则

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铁工务[1991]93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1-07-10

施行日期:1991-07-0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为提高桥隧维修质量,改善维修作业条件,实现桥隧维修主要作业项目机械化,根据多年实践经验,特制订本规则。

一、桥隧维修机械化作业的劳动组织

1、桥隧维修机械化作业的劳动组织,以桥隧机械化工队为主要形式。根据管辖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机械化工队以钢桥为主、或以圬工桥隧为主、或以钢桥、圬工桥隧相结合的综合工队。采取哪种形式,应根据所管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2、钢梁总长超过500米的特大桥及多线并行总长超过500米的钢梁桥,可建立特大桥机械化工区。

3、为充分发挥机械的使用效能,原则上每个工务段设置一个桥隧机械化工队;机械作业工作量较大的工务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几个桥隧机械化工队;机械作业工作量较小的工务段也可不设桥隧机械化工队。工队隶属于工务段或桥隧领工区,有关业务工作由工务段桥梁室安排。

4、桥隧机械化工队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全段或领工区范围内的桥隧机械作业项目和段办大修工程。

二、桥隧维修机具的装备标准

桥隧维修机具装备总的原则是:满足生产需要;较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经济合理、实用;型号、规格、标准统一,便于修理和配件的储备。

1、桥隧机械化工队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一。

2、特大桥机械化工区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一,但原则上不配汽车和活动房屋。

3、不设桥隧机械化工队的工务段,桥隧维修工区机具装备标准参照附件二。

4、设置桥隧机械化工队的工务段,桥隧维修工区需配备运输机具、通讯器具、小型电焊机、切割机具、起顶机具、烘炉、鼓风机及零星电动机具等,其数量可参照附件二执行。

由于工务段所管设备差异较大,机具的装备种类和数量可结合本段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

三、机具的管理与检修

为保持机具状态的完好,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各工务段要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铁物函〔1990〕508号),参照有关养路机械、工程机械管理与检修的规定,不断地完善桥隧维修机具的使用管理方法。当前,要健全机具履历簿、机械运转记录及随机技术资料等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机具的管理水平。

(附件略)

铁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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