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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石政办函〔2006〕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8

施行日期:2006-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切实保障电力安全,进一步加强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和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加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街头标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全社会依法护电意识,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保护电力设施的重要性以及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真正使保护电力设施行为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一是将电力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通过新闻媒体向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居民社区和村镇进行宣传,使护电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是将有关吊车、挖掘机、翻斗车等大型机械设备和运输车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作业、安全作业的宣传材料发放到各车辆管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者通过各收费站、加油站、汽车修理厂等直接将材料发送到车辆驾驶员手中,增强工作的有效性。三是对各类严重危害、妨碍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案件及时进行曝光,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二、各负其责,综合治理

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牵扯面广,涉及部门多,必须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才能做到协调联动,超前防范,及时处理。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从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和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要积极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完善预警机制。在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电力企业尽快修复损毁设施和线路,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对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电线通道的行为,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强制清除障碍。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等物品,设置废品收购站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依法实施处罚或责令强制清除。

(二)各级电力管理部门要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严格行使行政执法权,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行为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必须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电力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专业巡视责任制,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护电保卫工作,落实内部护电保卫责任制,严防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发生。

(四)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大对大型车辆司机的管理教育力度,在给司机发放特种车辆驾驶证前,应与安监及电力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电力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日常监管中,要对从事起吊、挖掘、钻探等特种作业活动进行重点检查,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早发现、早处理。

(五)各级发改、建设、交通、城管、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在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地点通报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在核实满足相关规程规定,对电力设施安全没有构成威胁后,方可批准施工。使用起吊、挖掘、钻探、打桩等大型机械的单位和个人,进出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必须经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安监、建设、质监等部门还要对靠近电力设施的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和人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外力破坏。

(六)各级林业和城市园林部门,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林业、绿化部门应会同电力管理部门与电力设施权属单位协商种植低矮树种,签订相关协议,并由林业、绿化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电力企业有权强制砍伐。

(七)各级电力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无照经营废旧金属、电力设施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收购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废旧器材收购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级政法机关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要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力度,严惩破坏电力设施的不法分子。

(九)各类电力杆塔的管理维护工作归属各地电力企业,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权登杆塔并架设线路。对穿越电力线路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各类传输线路,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以确保传输线路与电力线路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强制拆除。电力通信走廊内严禁架设电源线及安装一切设备装置。对新建传输线路需要借用电力杆塔或穿越电力线路时,应报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电力企业批准并履行许可手续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架设的,电力企业有权强行拆除。

(十)输油和燃气管道在新建过程中需穿越电力设施保护区时,管道的管理部门应与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取得联系,对此类管道穿越、接近电力设施相互影响的问题,要与电力企业进行协商,并且满足相应规程的要求。

三、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而且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取得好的实效必须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上下功夫。首先,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不断充实和完善市、县(市)、乡三级护电网络。市政府已经调整了市级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和各乡镇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统一领导辖区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统筹研究护电工作,落实责任分工,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二,要针对保护电力设施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护电的新措施、新方法,制定事故预案,建立健全电力安全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电力法》及相关条例的要求,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防范,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巡查、处置、抢修、报告等防范措施,主动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执法工作。要不断加大护电经费投入,努力提高整体防控水平。第三,要实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属地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第四,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会同电力企业要制定相应的护电实施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六年六月八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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