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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08

施行日期:2006-06-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委《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做好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全省电力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全省电力正常供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电力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和全省电力正常供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供应,关系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认识,坚持不懈地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

作格局,确保电力工作安全、可靠运行。

二、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切实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电力设施保障措施,落实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为加强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相关政策,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等部门及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政企长效监管机制。

省经委将按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建立省电力设施保护协会。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与协会、电力企业之间的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及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解决电力

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强化监管力度,严惩犯罪行为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反窃电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证制度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许可制度。对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一经核实,要依法查处。对无营业执照或未经许可违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业户,要坚决予以取缔。对爆破、开挖、取土、种植等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活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违章施工、违法乱建等损坏电力设施、危及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对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重点案件,要加大侦办力度,尽快破获,并依法尽快处理。要指导、监督电力企业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形成警企联动机制。各地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或者输变电线路通道下方实施种植、绿化工程时,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加强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各电力企业要根据法律、法规制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强化电力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用车辆和设备器材。要加大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的投入,健全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管理使用机制。要强化线路治安保卫,建立和完善群众护线组织,加强线路巡视检查,尤其是加强重要线路、外力破坏案件多发地段的巡视检查,要抓紧制定电力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排除,尽快恢复正常供电。要建立健全内部安全防范网络,大力推广应用电力设施安全防范新技术、新成果,不断提高电力设施整体防控水平。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电力设施保护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协会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进行曝光。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省经委   二○○六年六月五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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