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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2006)第3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24

施行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38号公布了《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条例要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发展规划,报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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