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07〕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2

施行日期:2007-05-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通知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83号)及2007年5月10日全省煤炭工作专题紧急会议精神,为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成果,加快煤矿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全面提升煤矿整体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现制定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意见,望遵照执行。

一、明确关闭任务,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办发(2006)8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督促所属各级工作机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认真按照要求切实将16种关闭矿井关实关死。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第一种);

2、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3、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第四种);

4、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第十种);

5、资源接近枯竭的(第十二种);

6、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7、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名单,并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对影响安全生产的,提请关闭(第九种)。

(二)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1、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第二种);

2、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第十三种)。

(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以下各类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1、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

3、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第六种);

4、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

5、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第十一种);

6、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第十四种)。

(四)安全监管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1、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2、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

3、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第七种);

4、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

5、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生产的(第九种);

6、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五)工商管理部门对以下类型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过期或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六)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及时收回并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七)供电企业负责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二、对整顿关闭煤矿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对省政府或省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要向关闭矿井派出监督员,并监督关闭工作。

(二)相关部门须暂扣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向上级颁证机关提请吊销证照。

(三)对决定关闭的矿井,立即组织实施关闭,达到关闭矿井的六条标准: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发布公告,公布关闭矿井名单;二是有关颁证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三是停止供水、供电、供火工品;四是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是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六是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四)对非法开采煤矿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第五、七条及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的公告》第二、三条进行处理。

(五)对提请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六)统一思想认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上级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加强督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方便企业办事,杜绝推诿扯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

(七)各部门要理清思路,明确本部门在关闭工作中的职责。

三、加强整合关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凡以各种名义使关闭矿井和应关闭矿井“合法化”而逃避关闭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整合后仍然存在一证多矿(井)的,确保一证一矿(井),一套生产系统,坚决防止矿井简单拼揍,逃避关闭的现象。

(三)对列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暂扣相关证照;非法组织生产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为确保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生产安全,各县(区)政府要向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派驻监督人员,专人盯守,防止违法生产。整合过程中必须做到“四个严防”,即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五)各县(区)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六)资源整合矿井施工结束并验收合格后,要落实对投入生产的安全监管。要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要求,督促煤矿制定并落实投产方案,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投入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四、切实作好整合煤矿相关手续的申报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煤矿整合方案,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在7月31日以前所有整合煤矿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整合煤矿办理审批手续一条龙办公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4号文件要求,进入一条龙办公程序,确保在年底前完成我市煤炭整合工作。

(一)要认真按《安顺市乡镇煤矿整合技术服务工作指导意见》中的五个统一来开展此项工作。

(二)我市整合煤矿的申报工作由市煤矿停产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牵头、组织申报。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涉及办理相关手续的各职能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申报工作。各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积极指导、协助煤矿作好整合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五、关闭整合与瓦斯治理及水害防治等工作同步推进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关闭整合与瓦斯治理二个攻坚合并推进,同步规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二者有机结合,扎实有效同步推进。

(一)瓦斯治理工作也要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与整合工作同步进行。

(二)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进一步明确乡镇煤矿的业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对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负总责。

(三)加大执法力度。在整合过程中,仍有煤矿可以按规定进行生产,各县(区)要以瓦斯灾害隐患严重、瓦斯事故多发,安全欠帐较多,通风管理薄弱的矿井为重点,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四)继续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在煤矿整合的设计工作中,推行合理的采煤方法和开采顺序,布置合理、可靠、有效的通风系统。

(五)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此次整合工作中须建设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严格落实“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十二字方针。

(六)作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对整合后煤矿须配备可靠的、统一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要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安装齐全各类探头,对探头定期进行校检,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可靠。

(七)继续认真贯彻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强制措施。严格审查整合后煤矿的相关方案、设计,在设计之前的地质工作中就要摸清本矿的水害情况,建立起各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档案,进一步深化水害治理。

(八)在整合煤矿的开采方案(设计)中,除特殊的经煤炭管理部门认定不适合采用壁式采煤工作面的矿井外,其他矿井一律采用壁式采煤工作面。2008年底以前,所有煤矿的掘进工作面及采煤工作面一律采用金属支护。

六、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1、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作如下调整:

组 长:申晓庆 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罗荣彬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帅开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尚 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陆中林 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李振英 市安监局副局长

何秦红 市发改委副主任

谭胜荣 市经贸委副主任

汪士桥 市监察局副局长

叶 柯 市公安局副局长

龚文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武国鼎 市煤炭管理局副局长

代守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恺纪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熙黔 市水利局副局长

王 源 安顺供电局办公室主任

市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管理局,陆中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武国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牵头、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2、为了强力推进我市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安顺市煤矿关闭整合工作督查组:

组 长: 罗荣彬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 帅开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尚 勇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陆中林 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何秦红 市发改委副主任

谭胜荣 市经贸委副主任

汪士桥 市监察局副局长

叶 柯 市公安局副局长

龚文忠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代守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恺纪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熙黔 市水利局副局长

范忠祥 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 源 安顺供电局办公室主任

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对各自的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做出相应的调整,并成立相应的关闭整合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开展本区域内煤矿关闭整合工作。

(二)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市、县(区)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组织得力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经常性的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加大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力度。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和打击违法生产的督查工作力度。

(三)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在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鼓励广大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舆论监督工作。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和人员

对拒不执行关闭指令、非法生产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按规定从重处以罚款,并严格查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认真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煤矿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