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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发改(2007)88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5-23

施行日期:2007-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06]839号)已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指导各单位规范地开展前期和项目申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泵系统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适用于2006年7月1日后本市辖区内新建或2006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热泵项目,不包括2006年7月1日前建成的热泵项目;热泵系统资金补助对象为热泵系统的投资建设主体,不包括使用热泵系统进行自采暖的个人。

二、我市鼓励发展利用地热、水源(地下水、地表水、再生水、工业废水等)、土壤源等热泵系统进行集中供热制冷的项目,不包括空气源热泵或利用热泵系统提供工业蒸汽、景观用水、水产养殖和桥梁的桥面防冻等其他用途的项目。

三、热泵项目的申报材料和申报程序除特别规定外,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6]836号)执行。

四、热泵项目需特别提交以下材料

地下水源热泵项目:

规划市区内所有项目及规划市区外供暖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市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

规划市区外2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远郊区县水务局关于开凿机井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凿井工程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和市水务局的备案文件。

再生水、污水和地表水源热泵项目:市水务局关于取水的《行政许可事项决定书》。

工业废水热泵项目:用热单位和工业尾水单位签订的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

地源热泵项目:市国土局审查同意的有关文件。

地热热泵项目:市国土局的《矿产资源(地热)勘查许可证》。

五、对已建成项目单独进行热泵系统改造的,热泵系统作为单独项目进行申报。其中:对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热泵系统,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热泵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核准,市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新建建设项目包含热泵系统原则上随建设项目一同申报,在办理有关项目申报手续时,按照本《补充通知》的规定增加相关申报材料。其中:对政府投资项目,热泵系统投资在项目批复中直接予以明确;对企业投资项目,在核准(备案)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其中的热泵系统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六、市、区(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园林、行政事业办公楼等公益性项目,热泵所需建设资金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解决,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下达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执行。

其他在本市辖区内建设的热泵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依据市建委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下达补助资金。

七、2006年7月1日前开工建设、尚未建成投入使用的热泵项目,在取得水务(国土)、规划和环保部门的许可文件后,依据市建委的《开工许可证》,通过项目所属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资金补助。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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