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府(2001)3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09

施行日期:200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严格执行“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最近国务院发出了《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执行“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行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从改善生态环境和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把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大事、要事来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把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纳入各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区县(自治县、市)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明确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实行奖惩。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遏制超采伐限额、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凡超限额采伐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全额控制,实行分类管理采伐限额所确定的总量指标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核定的各分项限额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额,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或截留,不能结转次年继续使用,也不得向社会公布采伐限额数量。“十五”期间,市里不再每年下达年度采伐限额,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严格对抚育间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间伐采伐限额,抚育间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要认真执行抚育间伐采伐规程,严禁对中幼林以外的林木实施抚育间伐,坚决制止以抚育间伐为名,加大林木采伐量。要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等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作业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原因确需增加人工林采伐限额的,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市政府授权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大力推进改燃节柴,改灶节能,加强对群众生活烧材、生产用材的管理。切实加强森林消耗的“源头”管理,降低森林资源的消耗。

三、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严格遵守森林、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依法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各地要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上山制度,即采伐者必须携带林木许可证到伐区(点),并按采伐证规定采伐林木。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发证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地的少量天然林采伐限额只能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和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等,并严格遵守天然林保护的有关规定,其限额必须控制在上级核定的指标以内,严禁串换或挪用。全市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采伐天然林生产商品材。凡未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各地不得对人工林开展以商品材为目的的采伐。确属农民采伐自留山个人所有林木用于培植业的,按农民自用材管理,不得进入流通领域。对采伐林木,要全面实行伐前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稳定林政执法队伍,强化林政执法管理区县(自治县、市)要在机构改革中切实稳定林业执法队伍,并充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强化行政执法职能。要加强林政稽查队伍和木材检查站等建设,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林政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使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铁路、交通等运输主管部门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进行依法检查,严格要求承运人凭证运输木材。区县(自治县、市)森林管理机构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同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又受上一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领导,今后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征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各地要加大林政执法力度,坚决关闭天然林区的木材市场,天然林区周边区域也不得允许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禁木材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来源的木材。凡新建、扩建的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有关部门在审批时,须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源审核,并落实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要依法查处违法采伐、运输、经营等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减少或杜绝森林资源的非正常消耗。

五、严格实施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对森林采伐限额、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经营加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与区县(自治县、市)保护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挂钩,兑现奖惩。同时,要强化对森林资源消耗的监测,全面掌握森林资源消长的动态状况,并将监测结果作为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考核依据,保证全市年森林采伐限额得到全面贯彻执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在每年3月初将上一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附件:重庆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一览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