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01)1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09

施行日期:2001-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的意见

(市水利局2001年2月20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加大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力度,采砂及淘金秩序有所好转。但是,在有些河段非法乱采滥挖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河势稳定和资源开发利用,危及堤岸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危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精神,为加强我市境内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和航运交通安全,保障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经商市航务局、地矿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河道采砂及淘金工作,加强对河道采砂及淘金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事关防洪安全、河势稳定、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水上交通安全,要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各地要专门成立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迅速开展工作,对河道采砂及淘金活动进行全面整顿。领导小组由当地政府组织水利、航务、地矿、公安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水利部门。领导小组名单及治理整顿情况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加强对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活动的执法宣传。各地要根据国办发[2000]42号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通知精神,编印宣传教育材料,突出宣传非法采砂及淘金的危害性和政府依法管理、治理整顿的必要性,并有针对性、有重点的书面通知各采砂户。

三、加强河道采砂及淘金执法力度,坚决取缔非法采砂及淘金。各县(市)政府河道采砂及淘金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非法采砂及淘金活动,根据《水法》、《矿产资源法》、《河道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对违规违章乱采滥挖的,予以处罚。并将执法检查情况抄送市水利局、航务局、地矿局、公安局。

四、严格依法行政,建立规范有序的河道采砂、淘金秩序。按照国办《通知》规定的采砂审批许可制度,凡是申请在河道内采砂及淘金的业主,必须经县(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上报到市河道主管机关,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上报到省河道主管机关办理采砂、淘金许可证。申请人凭河道采砂、淘金许可证到航道主管部门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再到地矿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三证齐全后方可进行采砂及淘金活动。各级航务、地矿部门审批、发放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针对采砂及淘金的),应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砂许可证为依据,并在开采范围、数量及有效期相一致。对无证开采的要严厉打击。同时,执法部门要加强自身管理,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河道采砂及淘金管理和违法采砂及淘金的处罚由水利部门牵头负责,航务、地矿、公安部门积极配合。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