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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文字号:黄规计[2001]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6

施行日期:2001-03-1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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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第三章 监理合同

  第四章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监理信息

  第六章 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理报酬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水平,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基本建设“三项制度”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黄河水利委员会投资或补助投资的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项目。本规定以工程施工监理为主要对象,其它阶段监理工作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 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依据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文件、设计文件,建设各方依法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补充依据等。

第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廉洁、自主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施工监理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编制项目施工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计划进度及不同水土保持治理措施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监理。

四、项目监理业务终止后,向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省(区)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档案资料。

第六条 施工监理工作,分为施工准备、项目实施和保修期三个阶段。各阶段的主要监理任务包括:

一、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在选定施工单位之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组织其介入工程建设,参加并协助有关工程的招标工作;监理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前适当时间,派出能够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进驻工地,以群众投劳的动员、组织及基层施工人员政策培训和技术培训为重点,开展对施工准备工作的监理,督促参建各方抓紧做好各项开工准备,保证如期顺利开工。

二、项目实施阶段:工程开工时,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机构与人员,全部进驻现场,加强对投资、质量、进度的控制,建立健全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协调建设各方关系,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

三、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配备专人留驻现场;继续做好工程完善、收尾等有关监理工作,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协助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章 监理组织与监理人员

第七条 承担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有法人资格、有营业执照、有《水利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历。

第八条 中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包括2000万元)的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择优选择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其他项目由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由有关省(区)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选择承担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原则上应采用竞争方式。

第九条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内容及项目区情况,设置一级或两级至三级的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执行施工监理业务。监理机构由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必要的行政、服务人员组成。

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由监理单位提名并经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同意后任命。总监是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监理合同授予的权力,同时承担相应责任。二级监理机构负责人由总监任命并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行政服务人员,在总监领导下,按照授权和分工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条 总监、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

一、总监应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对水土保持技术有较全面、系统的知识,并有水土保持项目监理资历。

二、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熟悉水土保持相关技术,并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监理经历。

三、监理员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或《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员岗位证书》),掌握水土保持专业技术。

第三章 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签订建设监理合同,并须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监理合同应以《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编制须知》(见附录A)为依据,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平等协商一致后签署。

第四章 监理规划与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监理机构应在总监指导下编制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报原监理单位的选定单位审批。监理规划的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简述;监理机构与工作制度;监理工作方法和要求;监理工作用表格式和填报方法要求;监理人员花名册等(见附录B)。

第十四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监理规划指导下,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别编制各专业的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经总监批准后执行,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内容,应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特点、各施工监理阶段的需要确定(一般要求见附录C)。

第五章 监理信息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理日志》,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范围内的专题报告(内容要求详见附录D)。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要按季度向黄河上中游管理局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报告(内容要求见附录E),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对各项目区监理工作报告进行汇总后上报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六章 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黄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由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和各省(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权分级进行监督管理。

一、黄河水利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包括中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总监人选和监理规划的审批等;对各项目进展情况和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负责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中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项目监理单位的选择,总监人选和监理规划的审批等。

三、各省(区)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和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的总体要求,对本省(区)的监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据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对现场监理机构设置、主要监理人员实际到位与工作情况(包括出勤、履约、执法、守纪等方面的业绩和存在问题)进行检查。对成绩优异者,按照监理合同予以奖励;对不坚守岗位和不能胜任的监理人员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根据授权或委托,参与对违规、违纪者的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条 黄河水土保持生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施工与监理合同规定,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有关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检测设备的数量、性能与运用,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的遵守,施工、监理人员资质审查等方面进行检查,以及采用重复检测和平行试验等方式,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签认的质量检测评定结果,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检复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直接、间接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接触的人,都有检举揭发其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一、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在工作中做到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二、不准转让或违法分包工程监理业务;不准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不准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三、禁止承担有碍本单位公正履行合同的建设项目的监理业务;禁止从事或参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的经营活动。

四、严禁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一、必须具有上岗资格,持证上岗,坚守岗位,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一丝不苟。

二、不准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执业;不准擅离岗位,玩忽职守;不准接受建设单位和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

三、禁止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执业;禁止参加被监理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有关经营活动或为自己的亲友充当参加上述活动的中介人。

四、严禁与被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及其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隐瞒工程缺陷或事故,虚报进度,涂改或伪造试验、检查结果,虚开计量支付凭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在工作中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成绩卓著或在某方面贡献突出者,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由各级主管单位酌情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因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过失造成项目投资各方直接经济损失,由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应投资方赔偿。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违规违纪的,必须根据事实情节与后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若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违法乱纪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理报酬

第二十七条 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可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和合理利润。监理单位应加强收支管理,自觉接受物价和财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不同水土保持防治单项措施或单项工程的监理技术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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