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立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2001)3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3-19

施行日期:2001-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黔江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建立小南海地质遗迹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黔府发〔2000〕28号文)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其地理位置为东经108○27"-108○57",北纬29○4"-29○52";总面积为1500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500公顷、缓冲区面积13500公顷、实验区面积1000公顷。

二、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属地质遗迹类型自然保护区,命名为“黔江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的权属、隶属关系不变,其行政主管部门由你区确定。

三、你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领导,把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建立和完善管理机构,尽快组织编制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在保护的前提下对自然保护区合理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养能力。

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保护的监管、指导,积极协助你区做好有关工作,共同把自然保护区建设好、管理好、保护好。

五、小南海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撤消及其性质、范围、界限的调整或者改变,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