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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阳政发[2001]1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0

施行日期:2001-06-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义务植树范围

  第三章 义务植树规定

  第四章 义务植树栽植施工

  第五章 义务植树收费管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七章 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健康、稳步、扎实向前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规划。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平定、盂县、郊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区域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驻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单位及适龄公民和驻其它县(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领导。各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既要组织好区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城乡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并要与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密切配合,搞好驻区单位的义务植树。

第二章 义务植树范围

第五条 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凡居住在我市的适龄公民,即男11~60岁、女11~55岁,除老弱病残者外,都必须积极履行此项义务。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市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省属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设在城区、矿区、开发区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城区、矿区、开发区所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三区的所有居民,在城区、矿区、开发区从事二、三产业,且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等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有组织本单位义务植树的责任和义务。要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实施等工作。其领导干部要带头履行植树义务,确保本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 义务植树规定

第八条 年满18岁的公民,要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部署下,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或完成相同量的其它绿化劳动,或按规定交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

第九条 乡村农民的义务植树,以植树劳动为主,要在当地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下,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城镇就读且年龄在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在既不影响学习、又不增加很多负担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按城镇成人收费标准的一半交纳绿化费,以此来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年龄在17岁以下的青少年,以接受绿化教育为主,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一条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义务植树要继续向着基地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产业化的方向推进。我市义务植树的重点包括:大面积的造林绿化工程、城镇周围的荒山荒地、城市大块绿地建设、国省道及城市主干道路绿化等。

第十二条 我市义务植树执行“按单位统计人数,按人数确定任务,划基地进行栽植,定期限进行验收,视成效予以奖惩”的责任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者予以表彰奖励。否则,除须全面完成任务外,还将视完成情况予以处罚,并在当地通报批评。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义务植树栽植施工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在施工前进行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设计,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要按国家制定的规范标准,选择适宜的树种、健壮的苗木,科学确定株行距,高标准进行整地、栽植、浇水、抚育、管护,做到包栽包活。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在义务植树基地亲自参加义务植树的,要提前进行技术培训,施工时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人员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单位聘用专业队伍代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有工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同时还必须持有绿化主管部门的认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凡由外单位人员代行义务植树或利用绿化费实施的大型造林绿化工程,要实行设计会审制,项目招标制,拨款报帐制,工程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的办法进行施工和管理。单位领导、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建人、技术负责人要承担合同规定的法律、经济、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劳动、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同负起责任,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义务植树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财政部、林业部义务植树允许“以资代劳”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单位(不包括乡村农民)因情况特殊不能亲自到基地植树造林,而自愿以交纳绿化费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要提交书面申请(样式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全额交纳应交纳的绿化费。城镇公民“以资代劳”绿化费的收缴标准是每人每年20元。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城镇单位或适龄公民个人,除全额收缴应交纳的“以资代劳”绿化费外,还要按当地两个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原则上以交纳绿化费为主,由所属区街道办事处或授权部门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且加盖“阳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费专用章”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市区[包括驻县(区)的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收费统一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管理,且须在市财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加盖“阳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费专用章”。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对义务植树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按财政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园林等部门、单位,需使用绿化费完成的重点绿化项目,须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加注意见,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年年进行检查,并根据规定年限进行阶段性验收。施工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再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后,要出具检查验收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以此作为评比、奖惩,检验施工是否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通过义务植树完成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绿化工程,按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绿地所有权单位,并通过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绿地所有权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护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对绿化成果进行管护。造成火灾或毁林事件,要及时更新、补植,严重的要追究绿地管护单位领导和管护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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