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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地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荆政发[2001]3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6-20

施行日期:2001-06-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荆门市土地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或耕种条件的活动。

第四条 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包括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的土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开发复垦整理区内可开发为耕地的土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第七条 土地开发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开发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用地单位自行开发;

(二)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占补平衡的,可先期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耕地开发;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建设需要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

第九条 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施占补平衡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内进行耕地开发,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开发协议,开发方案应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开发成果应通过原审批机关检查验收。

第十条 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开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并由审批开发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

(一)自筹;

(二)银行贷款;

(三)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补助;

(四)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 单位自行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商业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20%;属于住宅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25%;属于生产性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30%。

第十三条 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商)和内地开发企业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优惠政策执行荆政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因占补平衡自行开发耕地的,所开垦耕地面积超过所占耕地部分,可以申请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 开发业主擅自开发土地或违法处置所开发土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未按开发合同规定进行土地开发的,不享受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荆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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