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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2)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8

施行日期:200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把退耕还林工作扎实、稳妥、健康地向前推进,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以下简称《意见》),对退耕还林前阶段工作进行了充分肯定,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更加完善的政策措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退耕还林政策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退耕还林的基本原则

(一)实施退耕还林要坚持生态效益优先,兼顾农民吃饭、增收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采取综合措施,制止边治理边破坏问题;坚持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相结合;坚持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选择树种;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实施退耕还林要认真落实“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坚持个体承包的机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

(三)实施退耕还林必须切实把握“林权是核心,给粮是关键,种苗要先行,干部是保证”这几个主要环节,确保退耕还林取得成功。

二、搞好退耕还林的规划设计

(四)进一步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凡是水土流失严重和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以及沙化耕地,应按批准的规划实施退耕还林。对需要退耕还林的地方,只要条件具备,应扩大退耕还林规模,能退多少退多少。对生产条件较好,粮食产量较高,又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农民不愿退耕的,不得强迫退耕。

(五)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各区县(自治县、市)要依据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编制县级退耕还林工程规划,做到因地制宜,乔灌草合理配置,农林牧相互结合。在确保地表植被完整,减少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可采取林果间作、林竹间作、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灌草间作等多种合理模式还林,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效结合。退耕后禁止林粮间作。

(六)及时下达退耕还林计划。从今年起,市计委将会同市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计划后1个月内,综合平衡后分解退耕还林计划,下达到工程区县(自治县、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要根据市级下达的年度任务,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尤其是三峡库区周边的坡耕地、主要江河沿线以及农业产业化工程生产基地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优先安排退耕还林,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及时组织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县级实施方案,报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审批。要做好乡镇作业设计,把工程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农户,抓住造林最佳季节实施。如遇自然灾害等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经批准允许退耕还林年度任务实行滚动安排。

(七)退耕还林要以营造生态林为主,营造的生态林比例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不得低于80%。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只给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不补助粮食和现金。

三、落实退耕地变更后的林地权属

(八)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发放林权证书。

(九)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为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在有条件的地区可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由农村造林专业户、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租赁、承包退耕还林,其利益分配等问题由退耕户与租赁承包方协商解决。租赁承包方在租赁承包期间对退耕户的粮食、现金补助,不得低于国家补助标准。

四、切实保证粮食和现金补助兑现

(十)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助。粮食和现金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为: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补助粮食(原粮)的价款和现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市里统一结算。在粮食和现金补助期间,退耕农户在完成现有耕地退耕还林后,必须继续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由县或乡镇统一组织。

(十一)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只能供应实物,首先供应区县(自治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1年末库存的商品周转粮(不含陈化粮),区县(自治县、市)粮源不足时,由市粮食局统一调剂;其次供应需要轮换的市级储备粮。当地政府要统一组织粮食的供应,就近调运,组织到乡,兑现到户,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

(十二)粮食购销企业按顺价销售、不发生新亏损的原则供应粮食。补助粮食的价款按每公斤1.40元核定到各区县(自治县、市),全额存入财政局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退耕还林专户。农业发展银行据实收回贷款后,返还粮食企业0.06元/公斤的费用。如有节余,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按中央规定研究处理,滚动用于退耕还林,不得挪作它用。如动用节余后有超支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十三)粮食调运费用今年仍按0.20元/公斤计算,实行市、区县(自治县、市)分级承担。对扶贫工作重点县,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70%;对近郊区,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30%;对其它区县(市),调运费由市财政承担50%(各类型区县(自治县、市)名单附后)。调运费不得转嫁到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粮食调运费实行专户管理,市和各地财政配套的调运费,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设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等部门另行通知。

(十四)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原则上稻谷比例不低于70%,其余供应小麦或玉米。各地可根据退耕户需要供应成品粮。对供应给退耕还林农户的粮食必须进行认真检验,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口粮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户。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办法,由市粮食局另行制定。

(十五)粮食和现金补助按报账制办法发放。退耕还林第一年,可分两次兑付。第一次在签订退耕还林合同并完成整地经检查验收后,可以预先兑付50%补助粮和20元现金;第二次待退耕还林成活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补助粮余额。从第二年起,林业部门要及时对退耕农户的幼林抚育、管护进行验收。退耕农户凭卡片、验收合格证明、林权证和粮食供应证一次性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

五、认真做好种苗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十六)国家向退耕户提供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按每亩50元计算。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按有关法律法规确认的撂荒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退耕还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发放方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若遇连年干旱等特大自然灾害确需补植或重新造林的,可申请国家林业局核实后,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十七)退耕还林所需种苗由具有种苗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种苗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种苗的品种、数量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签订合同确定,在造林验收后,由种苗供应单位与退耕农户结算种苗和造林补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退耕农户指定种苗供应商。种苗和造林补助实际费用超过50元的部分,由地方政府或农户自筹解决。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只能用于种苗、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等支出,不得挪作它用。

(十八)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种苗建设规划,切实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种苗供应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积极鼓励农户育苗,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要发挥国有苗圃的龙头作用,组织和带动农民发展苗木产业,扩大种苗生产能力。要加强种苗质量和疫病检验检测工作,确保种苗供应单位和育苗专业户按规定的树种、数量、质量提供退耕还林所需的合格种苗。

(十九)有关部门要加强种苗市场、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的种苗必须有林业部门出具的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凡是不具备“一签两证”的种苗,不准进入市场。凡是跨市调剂用于退耕还林的种苗,须报市退耕还林工程种苗审定委员会审定。要实行退耕还林种苗供应招标制度或制定退耕还林主要品种种苗最高限价,坚决制止垄断经营种苗和哄抬种苗价格的行为,严厉打击种苗销售中的不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全面落实退耕还林各项配套措施

(二十)关于退耕地还林的农业税征收减免政策。凡退耕地属于农业税计税土地的,自退耕之年起,相应调减农业税。其扣减额按每亩150公斤补助粮食的7%的税率计算,计10.5公斤粮食作为应征农业税。退耕地原来不是农业税计税土地的,不得从补助粮食中扣除农业税;退耕地面积超过原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不再扣除农业税。补助给农民的现金不计入补助粮食标准。退耕地应扣征的农业税,由农业税征收机关从核定区县(自治县、市)的粮食补助价款中扣缴,不得向农民征收。在停止粮食补助的年度,同时停止扣除农业税。实施退耕还林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税减收部分,由中央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一)要结合退耕还林工程开展生态移民和封山绿化,切实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对居住在生态地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已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地区的人口要实行生态移民。对迁出区内的耕地全部退耕、草地全部封育,实行封山育林育草,恢复林草植被。各级政府要搞好迁入地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对实行生态移民的农户要给予妥善安置,解决好他们的生计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要把生态移民与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具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扶贫办另行制定。

(二十二)为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要结合退耕还林及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大力发展沼气和小水电,大力营造薪炭林,积极改灶节能、改燃节柴,减少森林资源消耗。退耕还林后必须实行封山禁牧、舍饲圈养。

(二十三)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要切实加强缓坡耕地的农田基本建设,提高粮食单产,解除农民退耕后吃粮的后顾之忧。要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不同渠道的资金统筹安排,综合使用。

(二十四)退耕还林的地区,要结合生态建设,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龙头企业和支柱产业,开辟新的生产门路。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及社会各界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公司加农户”、“工厂加基地”等做法,为农产品建立稳定的市场渠道,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五)退耕还林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必须切实转变作风,深入基层,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耕还林的政策,组织群众做好退耕还林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务必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十六)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粮食、责任”五到区县(自治县、市)的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确定领导同志具体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好退耕还林工作。要把退耕还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落实工程建设的目标和责任,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十七)市、区县(自治县、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做好工作。

(二十八)退耕还林工程规划、作业设计等前期工作费用和科技支撑费用,国家给予适当补助,按退耕面积任务补助到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按当年新增退耕地1元/亩,荒山荒地0.50元/亩的标准,给予各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补助。退耕还林区县(自治县、市)在开展自查验收、兑现政策等方面发生的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承担,市级有关部门的核查经费由市里承担。

(二十九)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市级抽查和县级自查工作。县级验收结果作为补助政策兑现的直接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审计等监督部门的作用。退耕还林粮食、现金补助兑现情况,要纳入乡村政务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冒领,杜绝贪污。要建立退耕还林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罚,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三十)本意见所称退耕还林,包括退耕地还林、还草和相应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粮食调运费承担分类区县(自治县、市)名单

一、扶贫工作重点县(18个)

黔江区、石柱县、彭水县、秀山县、酉阳县、涪陵区、南川市、丰都县、武隆县、万州区、忠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开县、潼南县

二、近郊区(7个)

大渡口区、九龙坡区、渝北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区、北碚区

三、其他区县(市)(14个)

永川市、合川市、荣昌县、长寿县、大足县、铜梁县、璧山县、綦江县、江津市、梁平县、垫江县、双桥区、巴南区、万盛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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