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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湖政发[2002]3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8

施行日期:2002-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水利局关于《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网供水水费收缴暂行规定
湖州市水利局
(二00二年六月四日)

为更好地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河网供水水费收缴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价:按受益面积计算,标准为:

粮食作物每年每亩0.8元;

经济作物每年每亩1.0元;

鱼塘每年每亩2.0元。

(二)工业水价:按用水量计算(用水单位必须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标准为: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015元;

贯流水、循环水(水质、水量不变的用水)按工业用水的30%计算。

二、收缴办法

(一)省、市属企业水费由市水利局与用水单位签订合同,按季收取;其中由自来水厂供水的企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委托水厂代收。其他水费由各县水利局按行政区域收取。

(二)市区农业水费和乡镇、村等企业的工业水费,由市水利局委托乡镇水利农机管理站代收。

(三)市水利局按收费额的3%付给受托单位手续费。

本暂行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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