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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滇池封湖禁渔的通告

发布部门: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昆政通(2004)4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公布日期:2004-09-07

施行日期:2004-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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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保护和恢复滇池的渔业资源,实现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滇池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滇池渔业资源的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9月21日起,对滇池水域实行封湖禁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湖禁渔期间,禁止使用任何船只、筏子(轮胎胆)、渔具在滇池水域捕捞或垂钓鱼、虾、蟹、螺、蚌、蛙等水产品,严禁擅自打捞水草、鱼虫等水生植物和浮游动物。

二、封湖禁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集银鱼、池沼公鱼、高背鲫鱼的鱼卵。为维护滇池的生态安全,防止其他物种侵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滇池引入新物种。确因科研、试验需要捕捞、采卵或引种移殖种苗的,必须经市滇池管理局审查批准。

三、封湖禁渔期间,所有渔船集中停放,由当地政府负责日常管理。严禁在滇池水面上放养鸭、鹅等水禽。

四、晋宁县的太史湾、北山湾、鸽子湾,呈贡县的乌龙湾,西山区的芦柴湾、西华湾、晖湾,是滇池鱼虾常年栖息、产卵、繁殖的主要场所,实行常年封湖禁渔,重点保护,禁止任何捕捞活动。

五、封湖禁渔期间,不准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买卖、加工和贩运滇池水产品。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滇池渔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滇池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封湖禁渔期间,滇池渔政执法人员必须廉洁自律,严格依法行政,增强服务意识。

八、封湖禁渔期间,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谩骂、殴打,寻衅报复渔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滇池封湖禁渔工作由市滇池管理局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各级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搞好滇池的封湖禁渔工作。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九月七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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