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5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项目举报受理及办理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9-08

施行日期:2004-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及办理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实施对工程建设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举报调查对象适用于参加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招标投标中介机构等,以及与举报问题有关的个人。

第三条 凡在下列方面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举报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受理及处理范围:

(一)项目建设程序;

(二)施工阶段设计工作;

(三)建设管理,包括:

1、项目法人责任制;

2、招标投标制;

3、建设监理制;

4、合同管理制。

(四)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

(五)环境治污工程;

(六)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

(七)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八)工程质量及工程安全。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办法,对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及办理

第五条 举报受理及办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水北调办监督司负责。

第六条 举报受理工作分为举报人直接举报和其它部门受理委托调查举报两类。

第七条 直接受理举报包括: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来访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由南水北调办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八条 举报受理工作由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九条 接受电话举报,举报受理人员细心接听,讲解政策,耐心询问,如实记录。

第十条 来访举报,由2名举报受理人员接待,并认真倾听、询问,做好书面记录,做好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书面记录经举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字认定。在举报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对来访举报进行录音。无关人员不得参与接待、旁听或询问来访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人定期下载电子邮件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受理的举报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办理:

(一)举报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受理及处理工作单》,提出处理建议。

(二)举报受理后,监督司根据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确定直接组织调查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监督司根据调查结果,情况属实或部分属实的,依据国家和南水北调办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情况不属实的,应向举报人做好政策宣传和说服工作,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监督司对处理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五)对署名举报的问题,监督司可以以书面或面谈方式将举报调查结论向举报人通报。

第十三条 按照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南水北调办受理范围内的举报,南水北调办将其转交其他部门处理,并向举报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办对受理或未受理的举报,均做好举报材料的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注意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十六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及个人或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它人员和单位;

(三)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鉴定笔迹。

(四)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不对举报人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举报受理人违反第十六条有关保密规定,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南水北调办保管的举报材料列密级管理,除因工作需要按有关程序可调阅外,一般不对外借阅和交流。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2004年9月8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