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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认定富春江环保热电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批复

发布部门: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杭经资源[2006]371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6

施行日期:2006-11-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富阳市经贸局:

现将浙经贸资源[2006] 555号《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认定富春江环保热电垃圾焚烧发电机组为资源综合利用机组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据此通知项目认定单位。按照批复文件的精神,同意确认一炉一机(1台75吨/小时,配1台2号发电机24.5MW)为资源综合利用机组(项目),按该机组所发电量的50%享受优惠政策;待另1台75吨/小时锅炉投运后(二炉一机:2台75吨/小时,配1台2号发电机24.5MW),并通过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可按该机组所发电量的100%享受优惠政策。请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税收和发电优惠政策,认定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应在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

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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