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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泉驿区等区(市)县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6

施行日期:2006-11-06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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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龙泉驿区等区(市)县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龙泉驿区等区(市)县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实施方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我市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用流域管理和区域保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保护。根据保护要求,龙泉驿区、彭州市、邛崃市、双流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的16个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二、水源保护区具体划分方案如下:

(一)龙泉驿区山泉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1000吨/日,取水水源为大田坝水库。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流入大田坝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龙泉驿区茶店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300吨/日,取水水源为大田坝水库。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流入大田坝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龙泉驿区万兴乡水厂。设计取水能力200吨/日,取水水源为大石山湾塘。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流入大石山湾塘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四)彭州市通济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2000吨/日,取水水源为小鱼洞镇江桥村鱼洞河。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鱼洞村)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鱼洞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太子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五)彭州市小鱼洞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1500吨/日,取水水源地为杨坪村七组。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杨坪村)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杨坪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杨坪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六)彭州市龙门山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500吨/日,取水水源分别为宝山村一组牛圈沟、三沟村五组岩风沟。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宝山村)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宝山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宝山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七)彭州市白鹿镇水厂。设计取水能力600吨/日,取水水源地为金桥村五组。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唐坝村)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唐坝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唐坝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八)邛崃市火井镇自来水厂。设计取水能力600吨/日,取水水源地为双童村11组。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双童村15组)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南宝乡龙洞村四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南宝乡龙洞村三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九)邛崃市高何镇自来水厂。设计取水能力300吨/日,取水水源为莲花山沟渠。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沙坝社区10组)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沙坝社区10组环路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高河玉林山)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邛崃市天台山镇太和自来水厂。设计取水能力300吨/日,取水水源为杨田沟渠。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杨田村9组)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杨田村)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天台后山木杠)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一)双流县籍田水厂。设计取水能力2000吨/日,取水水源为大林镇鲢鱼洞水库。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流入鲢鱼洞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玉皇小学)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罗家干堰)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二)双流县太平水厂。设计取水能力600吨/日,取水水源为太平镇塔寺沟水库。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三)双流县正兴供水站。设计取水能力300吨/日,取水水源为正兴镇田家寺村红莲水库。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以及流入红莲水库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徐家堰)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华阳香山村8社菱角堰)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四)金堂县云合水厂。设计取水能力600吨/日,取水水源地为云合镇新桥村一组。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金鸡山村19组)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金鸡山村4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金鸡山村3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五)蒲江县朝阳湖镇自来水厂。设计取水能力300吨/日,取水水源为蒲江河(二郎滩)。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飞仙电站出水口处,即仙鹤村3组)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朝阳湖大坝和长滩湖大坝,即仙鹤村14组和15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朝阳湖水库和长滩水库,即仙鹤村14组和15组)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十六)成都中铁温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自来水厂(原大邑县花水湾自来水厂)。设计取水能力10000吨/日,取水水源为千佛村五社陈家河。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响水沟电厂)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米(反水沱电站)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准保护区: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千佛村杨儿岗)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三、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必须将该保护区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范围,保证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

四、有关区(市)县政府及建设、环保、农业、水务、卫生、交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认真做好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各项工作。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应在上级政府的统一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限标志,按省环保局《关于统一设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界桩的通知》(川环办发(2006)89号)要求,由各地自行制作并设置于保护区内易于为群众察看的适当位置。

六、本实施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七、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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