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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真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道府办发〔2006〕7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07

施行日期:2006-11-07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道真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七日

道真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遵府办发[2006]120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道真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县人民政府每年对各乡(镇)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有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11月底前组织自查,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县国土资源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于每年12月底前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督促指导乡(镇)对照任务目标抓好落实,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五、我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时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六、县人民政府定期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在安排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道真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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