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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发布部门:德宏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德政发〔2008〕16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6-19

施行日期:2008-06-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畹町管委,州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不断推进统计改革与建设,使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7)1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是各级党委政府实行宏观调控和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彰显。近年来,我州统计各项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但面临的矛盾和问题也日趋突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对于增强执政能力,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各级各部门科学管理、正确决策,加快和谐社会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定期就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开展调研,认真解决好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建立健全统计组织体系,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一)确立政府统计的主体地位。各级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确实加强统计部门的组织和业务建设,为其配备与职能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支持统计部门履行好职能,维护其权威性。

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作风务实、善于创新的优秀干部充实到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专业骨干。

各县市统计局局长、副局长的人事变动应当事先征求州统计局的意见。

(二)加强地方统计调查机构建设。在国家没有建立调查队的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市组建县级地方调查队,作为县市统计局的事业单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加强乡镇统计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统计体制改革的通知》(德政发(2007)265号)文件精神,全面完成乡镇统计体制改革工作。

(四)加强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计队伍建设。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统计工作的责任人,必须切实担负起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职责。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明确统计负责人。

凡不能依法定期提供统计资料和报送统计报表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应当向当地统计部门申请,委托具有统计代理从业资格的统计人员,或经授权的合法统计中介服务机构,对单位统计工作进行代理。

(五)进一步提高统计人员素质。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大统计人员的培训力度,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逐步建立一支坚持原则、精通业务、工作扎实的专业统计队伍。州统计局负责各县市统计局和州级各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州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统计人员的培训;各县市统计局负责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人员的培训。

统计人员必须依法获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州、县市统计局要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和行风建设,努力培养积极向上、团结奋斗、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紧紧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统计分析研究,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及时准确反映群众意见;改进统计资料发布和查询途径,创新统计产品为广大公众服务的方式,发挥统计部门经济社会信息的主渠道作用。

四、加强协调联动,切实强化部门统计的职能作用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的重要力量。州、县市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行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同部门统计的沟通协作,在业务上给予部门统计更多的指导和帮助。

各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统计部门的联系,在同级统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统计工作,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加强统计建设和管理,严格审核把关本部门的各项统计数据,按时保质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各部门要按法定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与同级统计部门相关资料衔接,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各部门要执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制度。积极支持统计部门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动态更新工作。

五、规范统计基础工作。

(一)规范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建立完整的统计工作制度,切实加强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监控。

(二)规范执行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统计调查所遵循的技术性规范,它规定了统一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调查时间、调查对象、调查范围等。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更改统计制度规定的标准,不得变通执行统计制度。

(三)规范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数据审核是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的首要环节。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数据的初审、复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统计资料必须经单位领导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各县市报送统计资料必须经县市统计局局长审核、签署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后上报。

(四)规范统计数据修改。各县市、各部门不得擅自修改基层统计数据。若发现有关基层数据确有错误或统计调查对象要求更正的,必须依法责成有关统计调查对象采取书面申请或红笔画横署名的方法更正或补报报表;若发现上报的本县市、本部门综合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修改,并作文字说明;超过更正期修改的,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五)规范统计数据公布与使用。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审核,并按法定程序报请同级统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各县市、各部门使用的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新闻、出版等部门只能使用依法公布的统计数据。

各县市、各部门不得公布属于密级的统计资料,不得泄露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

下管一级的统计数据和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数据,非经州统计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政策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等所需要的指标数据,一律以同级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为准。

六、严格统计执法,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秩序

(一)加大统计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做好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关注统计、重视统计、支持和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统计法制观念,带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加大统计执法监督力度。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计执法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执法检查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适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不得干预正常的统计执法检查。

纪检、监察、司法、法制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抓好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各新闻媒体要协调配合支持统计执法检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州上下形成依法统计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统计工作的巡查,加大统计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不断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

(一)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统计信息化是统计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建立健全现代统计信息网络,努力提高统计部门信息化水平。

(二)实现三级统计联网。统计部门要根据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大力推进统计网络建设,实现州、县、乡三级统计联网,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达到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拓展应用领域、做好优质服务的目标。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实现统计资料网上直报,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宏观经济数据库。要按照标准化、通用化、系统化的要求,整合各部门的统计信息,建立健全宏观经济数据库,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八、高质量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各项普查任务纳入工作议程,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切实保障机构、经费、人员、办公地点和措施到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普查任务圆满完成。

九、改善统计工作条件,加大支持统计工作力度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统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周期性的普查、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实施年份本级财政预算,常规性统计调查所需经费要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新增加的地方调查任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计经费的投入应随着经济增长、统计工作任务的增多和物价水平的变动逐年有所增加。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负责全社会口径统计的部门统计工作,确保各项统计任务的顺利开展。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增加统计建设的投入。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投入,切实改善统计人员的工作条件。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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