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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8〕9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22

施行日期:2008-07-2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面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市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

为了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6)191号)精神,决定从2008年起全面开展全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对象与范围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行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机构以及视同法人单位的企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包括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与没有登记注册而实际从事服务业经济活动的个体户。

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中的15个行业门类,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二、调查内容与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以满足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和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的基本需要为核心。主要内容是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共设计5张法人单位调查表和2张个体经营户调查表(见附件)。

法人单位以全面统计报表的方式组织调查。

个体经营户以抽样调查为主、全数调查为辅的方式组织调查。凡从业人数在10人及以上的个体经营户采用全数调查;从业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个体经营户采用抽样调查。按有关标识排序的等距抽样方法对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按2%左右的比例抽取样本户,其他行业按10%左右的比例抽取样本户。样本户资料收集采取聘请调查员入户访问的方式取得。

三、调查频率

法人单位实行年报和季报调查制度,一年调查5次,年报报告期为1~12月,一季度报告期为1~ 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

个体经营户实行季报入户调查制度,一年调查4次,一季度报告期为1~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 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11月。

四、组织实施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统一制度、条块结合、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统计部门承担无主管部门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统计调查工作,并认真履行政府统计的管理职能,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报表制度制定、数据处理程序编制和网上直报平台建设由市级统计部门负责。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规划建设局、市科技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嘉政办发(2006)191号文件中明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和分工,认真组织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本系统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法人单位统计报表和个体经营户入户抽样调查工作;负责统计单位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个体户调查员的选调和业务培训;负责服务业调查的数据处理、审核、上报、分析等工作;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服务业调查资料、订正数据的同时,按时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服务业统计调查资料。

县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法人单位清单,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个体经营户样本抽选工作,并做好样本户确认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业务指导和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范围广、工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实施调查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与调查网络,配备与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相适应的统计力量。

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调查表和申报调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调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服务业统计调查中所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统计单位名录库和个体户名录库建设的工作力度,做到单位抓全、分类准确,切实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的全面开展。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建立综合数据质量评估和样本单位数据质量检查控制制度,组织人员定期分批对样本单位数据进行检查评估,确保源头数据质量。服务业统计调查的主要统计数据实行下管一级制度,未经上级统计部门确认,各地不得对外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服务业统计调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积极做好统计调查宣传工作,引导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教育广大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六、工作考核

为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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