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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3-13

施行日期:2009-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现将《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上海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为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检查和年度考核制度,推进本市统计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全国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本市各区、县统计局及各调查队。

二、考评内容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四)统计巡查工作;

(五)工作创新。

三、考评标准

(一)统计法制基础工作(23分)

1.制定并上报年度法制工作要点;(2分)

2.按时报送年度法制工作总结;(2分)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工作,按时报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2分)

4.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清理工作;(1分)

5.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在统计信息网公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2分)

6.及时报送各项统计法制工作信息,年度报送数不少于6条;(6分,全年报送数为0的不得分,报送1条得1分;超过6条的报送1条附加1分,被国家采用1条附加1分)

7.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法规培训;(1分)

8.参加统计法制工作例会并完成各项交办任务;(2分)

9.积极组织参加各类重大竞赛和征文、征稿活动;(3分,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附加2分,获得市级奖项的附加1分)

10.统计法制工作台帐齐全,并及时归档。(2分)

(二)统计法制宣传工作(32分)

1.制定五年普法规划或年度普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4分)

2.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并开展有关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3.积极组织机关干部的法律知识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4分)

4.针对不同对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18分)

(1)每年举办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法人代表、统计负责人法制讲座不少于两次;(4分)

(2)结合年定报布置会议宣讲统计法律法规;(3分)

(3)举办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知识讲座;(3分)

(4)结合“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本市宪法宣传周、统计法制宣传旬开展法制宣传活动;(3分)

(5)结合法律进机关、进单位、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的“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法制宣传;(2分)

(6)充分利用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横幅、黑板报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3分)

5.按时报送有关重大统计普法活动总结材料。(2分)

(三)统计执法检查工作(30分)

1.查处统计违法行为(20分)

(1)配备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人员;(2分)

(2)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8分)

l年初制定并上报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检查的专业、时间、对象、组织形式等;(2分)

l对上一年度执法中发现的违法单位进行回访检查;(2分)

l结合统计工作重点,选取有关专业按一定比例开展执法检查;(2分)

l检查前按规定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1分)

l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依法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1分)

(3)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取得明显成效;(10分,附加4分)

l对统计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立案;(1分)

l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有关要求规范制作法律文书;(2分)

l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内容适当,符合法定程序;(2分)

l建立健全“统计违法单位法人谈话”制度;(2分)

l未发生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后被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2分)

l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予以结案。(1分)

(4)认真、及时办理上级部门转办的案件;(附加2分)

(5)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附加2分)

2.统计执法监督(10分)

(1)严格执行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备案、报告制度;(1分)

(2)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执法案卷评查自查工作;(2分)

(3)按要求上报典型统计违法案例;(1分)

(4)及时报送《上海市统计执法情况统计表》;(4分)

(5)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各项配套制度。(2分)

(四)统计巡查工作(5分,附加2分)

1.建立本地区统计巡查工作制度;(2分)

2.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统计工作情况开展巡查;(3分)

3.被抽查单位积极配合市统计巡查组做好各项工作。(附加2分)

(五)工作创新(10分)

1.积极开展法制工作理论研究,并形成论文或研究报告;(2分)

2.创新法制宣传方式,效果显著的;(2分)

3.举办一定规模的法制宣传活动,取得良好社会影响的;(3分)

4.工作有创新并形成特色,创新与特色经验在全市推广的。(3分)

四、考评办法

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工作采取自评与集中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自查评分的基础上,再由市统计局法规处组织对上一年度统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考核,最终确定考评分数和考评等次。

评分方式主要采取扣减法,考评的基本分值满分为100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附加得分。各项工作按照目标要求完成的得到相应分值,完成质量不佳的酌情扣分,未按要求完成的不得分。

考评等次分为三等,90分(含)以上为优秀,60-89分(含)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附加分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参考。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将进行通报表彰,对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单位将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其他事项

(一)本市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并通报表彰。

(二)考评标准中涉及的反映各项工作的材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报送。报送资料不全或迟报的酌情扣分,未报送的不得分。

(三)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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