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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8〕11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7-15

施行日期:2008-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发挥统计工作在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需要方面的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8年下半年起,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在地统计。在地统计即按照现行行政区域,对该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调查对象,除少数不宜按区域划分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外,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由其所在地的县级市、区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在地统计是统计管理制度方面带有根本性的变革,是统计工作顺应市场经济体制,与机构改革、企业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一项重大举措。为确保在地统计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在地统计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组长的常州市推进在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各级政府要根据在地统计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统计网络,充实统计力量,强化区、街道(乡镇)两级的统计机构建设。各街道要设立统计办公室,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改革后统计工作的正常运转。在地统计所需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市统计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地统计工作方案,指导区统计局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各区统计局要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及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在地统计工作的实施细则,做好基本统计单位的核查工作;各街道(乡镇)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区域内各类调查对象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应的统计管理工作;各综合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所属单位主动与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中央属、省属、市属企业要根据统计管理制度变化的要求,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级新闻单位要配合统计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以及实施在地统计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强化管理,依法统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拒报、迟报、虚报、瞒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统计违法行为,并依法加强统计行政管理,依法开展统计调查,减少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降低全面调查频率,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市统计局要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在地统计数据的质量审核与评估,规范区县统计数据的公布与使用。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资料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个人、家庭的单项统计资料和企业的商业秘密。各类基本统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按照统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各项统计资料。

(四)加强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市一盘棋的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实施在地统计改革必要性的认识。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与统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发挥各自的行政管理优势,建立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即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地区全面准确收集统计数据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实行资源共享,形成整体合力;财政、人事、编办等部门要为开展在地统计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保障全市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推进。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大对各级统计部门计算机及网络设备的投入,加快统计数据库等公众信息平台的建设,大力推进网上直报,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的网上采集和社会共享。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抓紧抓好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一支职业道德好、工作责任心强、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水平的高素质统计队伍,以适应在地统计工作的需要。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常州市在地统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确保在地统计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在地统计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民经济按区域统计核算的原则。在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前提下,全市各类企业、事业、行政机关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均按其经营地划归所在区县政府统计部门进行统计。

(二)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市、县(区)两级统计机构分级负责,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各负其责、规范有序的统计工作秩序。

(三)坚持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的原则。保证全市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科学。

(四)坚持统计信息化推进的原则。加快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实现统计数据网上采集和处理,提高统计工作效率。

二、在地统计改革的工作目标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新的统计管理体制,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健全以单位所在地为基础的统计渠道,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量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和个体私营单位的统计数据报送渠道问题,实现全方位的统计管理。

(三)区级统计部门可以直接采集区域内各类经济、社会、科技统计信息,掌握和提供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貌的数据资料,为地方党委政府管理决策、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依据。

(四)按在地原则实行统计管理,使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覆盖到全社会,为推进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开展定期普查和经常性的抽样调查,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三、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与范围

(一)实施在地统计的对象: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属、省属、市属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法人单位。

部分不宜按行政区域划分的单位,以及生产经营业务不能按区域划分、财务上实行市级统一核算的单位,暂不实行在地统计,主要包括供电公司、银行、保险、证券、铁路、航空、邮政和通信公司。

跨区域的城市公用事业、城市建设、水利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教育、卫生、广电、通信等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不实行在地统计。

(二)实施在地统计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基本单位调查、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建筑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及住宿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劳动工资和科技等统计调查业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四、实施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

(一)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和确认

(1)一般企事业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按工商注册地统计,特殊情况的统计渠道由市统计局另行制订实施细则加以明确。

(2)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或归并统计企业)以法人单位作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生产经营地统计;产业活动单位列入其所属法人单位统计。

(3)实施在地统计后,新成立的各类法人单位直接列入在地统计。企事业单位经营地发生变更需要调整上报渠道的,从次年的定报开始按新渠道上报。

(二)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使用

实施在地统计后,各区的主要统计数据须经常州市统计局评估认定后使用。

常州市统计局要加快建立科学合理、简便可行的评估办法,加强对在地统计数据质量的控制和评估,确保在地统计的工作衔接和数据衔接,确保各项统计数据客观准确地反映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

各区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评估工作,完整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08年9月底前:在地统计改革推进期。分专业召开在地统计工作部署会议,完成统计调查单位的清查和划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批零贸易企业、住宿餐饮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服务业和劳动工资统计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划转工作,由市统计局根据最新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按在地原则划转到各区,并协助各区做好在地单位的清查核对和确认工作。在此期间,划转单位的催报、审核、查询和汇总由原统计扎口部门负责。划转单位尚未实行网上直报的,由原统计扎口部门负责在网上直报系统进行数据录入,接收地区的统计部门做好网上直报推进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2008年10月至12月:在地统计改革过渡期。各单位按照在地统计的工作要求,向所在县(区)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在此期间,划转单位的催报、审核、查询和汇总由所在区统计局负责,原统计扎口部门协助各区做好划转单位的催报工作。

(三)2009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正式实施在地统计,所有统计数据一律按在地统计口径公布。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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