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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认监委、标准委使用英文译名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6

施行日期:200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认监委、标准委:

经总局领导批准,认监委、标准委英文译名分别确定如下: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译名为: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of China.缩写为:CNCA。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英文译名为:Standardization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缩写为:SAC。

请你们对外活动中统一使用此译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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