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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内政字(2002)14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27

施行日期:2002-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将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加大对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各方的督查力度。必须严格实行质量安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重大事故的地区,依法追究行政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体系

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设备,确保正常的经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督促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完善企业自律、设计审查、工程监理、政府监督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体系。各级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必须加强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工程质量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

三、明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逐级负责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区建设工程和施工安全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盟市、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对列入年度责任目标的重点内容进行考核。各级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具体监督工作,并对委托机构负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四、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及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要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抓好,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质量方面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中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造成结构质量隐患的,要依法查处;对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的竣工验收程序、内容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要认真监督,严格把关。

安全监督机构要抓好《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贯彻执行工作,全面推行文明施工管理,开展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活动。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安全防护用品、设备的工作力度,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检测手段,提高安全监督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在全区范围内推行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工程质量安全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行为与企业资质年检、个人执业资格奖惩的联系制度,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管理。建设单位(包括开发商)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资格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前要审查工程质量和安全条件,没有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试验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资质证书中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和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资格的企业进入建筑市场,防止无执业资格和无岗位证书人员上岗。

六、加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检查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专项抽查。重点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质量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建筑材料、施工设备的检测试验等情况。对于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执业资格和企业资质重新核定及行政降级或撤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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