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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2002年第2季度国家监督抽查质量问题严重的插头插座产品予以强制收回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02)4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7-01

施行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从生产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力度,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2002年第2季度家庭及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含转换器)(以下简称插头插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中产品结构不合理,原材料耐热、耐燃性能差等多项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予以强制收回(具体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对附件中所列生产企业同种规格型号的插头插座产品予以查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二、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法中要严格查阅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收回附件中列出的已出厂、销售的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对拒绝收回或大部分在销产品未收回的企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采取强制措施收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形成强大舆论压力。

三、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责令企业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对附件中所列的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包括库存产品和收回产品),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切实防止发生危及安全的质量事故。

四、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企业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对出厂产品进行强制检验,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五、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认真整改,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严把产品质量关。对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并将企业的整改完成情况报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国家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并加大对本行政区内插头插座产品的监督力度,以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

特此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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