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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向社会发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08

施行日期:2003-04-0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质检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对1993年制发的定期发布我市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向社会发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抓好组织和落实工作。

二○○三年四月八日

向社会发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扶优治劣,引导消费,使我市发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的工作规范化,确保发布信息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产(商)品质量提高,围绕涉及质量安全健康重要产品和老百姓关注的热点商品,采取技术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领导

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的发布工作是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的重要手段。此项工作由局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日常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局质监处。

三、红黑榜上榜商品范围

上榜商品在武汉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产和外地产的商品中产生。主要包括:

1、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品;

2、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商品;

3、市场上俏销的时令商品及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商品;

4、各级质量监督抽查和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反映质量问题突出的商品。

四、上榜商品的条件

(一)红榜商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质量法规的规定,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产品的安全性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3、产品每年经我市法定质检机构在各类监督抽查检验中被抽查不少于2次,且检验全部合格;

4、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一年内未出现产品质量严重投诉事件,且售后服务有保障;

5、产品在武汉市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6、产品质量、信誉等方面消费者反映良好,且质量跟踪信息反馈无不良记录。

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名牌产品、免检产品及本省市名优产品,未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投诉的,经企业申请可优先纳入红榜产品。

(二)黑榜商品

1、产品质量低劣,一年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合格达2次及以上的商品;

2、产品的安全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及其它严重违反质量法规的产品。

五、工作程序

(一)每年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评审办)依据我市市场情况及消费者的关心程度提出商品质量红黑榜发布的工作计划,确定上榜商品种类;

(二)由我市有关质检机构在市局统一安排下,按计划对各类商品实施监督检验(或汇总近期质检结果),并向评审办提出上榜产品及企业建议名单;

(三)红榜产品须由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红榜产品申报表报评审办;

(四)由我市各大商业企业负责收集、统计有关商品的销售、质量跟踪信息、反馈和返退率等情况。

(五)由评审办在汇总以上各方情况并查询有关质量投诉的基础上,对商品质量全面考核和综合评定后形成上榜初步名单;

(六)由评审委员会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确定上榜商品名单。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邀请质检机构及有关人员参加评审工作。

(七)上榜商品及企业名单经局领导签署后统一向社会公布。红黑榜将在武汉市主要媒体及武汉质监网上公布。

(八)评审办负责收集公榜后商品的反馈信息,进行分析小结,并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

六、有关要求

(一)各质检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落实分管领导和专班负责此项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扶优扶强、治劣的工作原则。

(二)红榜产品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红榜产品申请表;

2、质检机构2年内监督检验报告;

3、属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中国名牌、免检产品要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

5、强制性认证产品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应提供证书复印件;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三)此项活动不向企业收取费用。

七、市场商品质量红黑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质监处)

地址:汉口青年路263号

邮编:430015

电话:83659745

传真:83659583

联系人:李红 徐涛

武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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