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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眼镜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质检监函(2003)260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0

施行日期:2003-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对眼镜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二、设立“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简称眼镜产品审查部),眼镜产品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审查部工作。审查部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承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有关事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起草《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二)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

(三)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

(四)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五)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六)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将企业的申请取证材料交眼镜产品审查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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