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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6-15

施行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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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四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章 附则

局直属各单位,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在建设项目中实施“阳光工程”的意见,切实加强园林绿化专项工程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五日

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园林局项目资金的管理,规范项目资金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园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城市园林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以及通过市园林局拨付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项目资金。各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自筹的项目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项目资金是指单位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取得的以及各单位自行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指定用途的并按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二)全程监控、追踪问效。工程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控,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三)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审计制度。

(四)直接申请财政拨款的项目,须纳入市园林局部门预算,并按北京市财政局项目库管理的要求程序申报。

(五)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北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库的建立

第五条 项目库编制的原则:

(一)申请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

(三)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化建园要求的项目。

(四)具备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六条 项目库编制要求:

各单位须按照项目库编制的原则,编报本单位的项目库,填写项目文本。并将项目库材料于每年的6月31日前上报市园林局。部门需求项目库以五年为期,实行滚动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库的初审由市园林局计财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会商,并报主管局长审批。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由项目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委员会进行论证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局办公会研定。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负责。项目单位必须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视项目的投资规模由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

第九条 单项工程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实行施工监理并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决算审计。市园林局相关处室要对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行政监督。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全程审计。

第十条 项目资金必须按经批复的项目文本支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方向和范围,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和追加投资的经由项目单位向市园林局提交调整预算申请,经相关处室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一)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启动资金前,必须将项目施工图预算、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等报送市园林局主管处室审核。

(二)项目责任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需填写“北京市园林局项目支出用款审批通知单”,先由主管处室、主管局长审核,经计财处报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核批准后,再办理拨款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前累计拨款不得超过总拨款额的85%.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需附项目竣工结算、验收报告,经局主管处室和计财处审核批准后,申请拨付其余的项目资金。

(四)经审核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项目责任单位不得挪作他用,必须上缴市园林局,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园林局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资金的支出:

(一)项目单位要对项目资金设立明细账进行核算,资金的支出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由项目责任人负责支出的审核、批准,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

(二)项目责任单位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进度,经监理、审计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暂留5%的质保金,待项目建成正常运行一段时间后拨付。

第四章 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并向相关处室提交验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在项目竣工后将项目的各种相关材料,含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投标资料、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工程概预算书、变更洽商资料、工程决算、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验收报告需整理完整归档。

第十五条 市重点工程、办实事项目及5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单位要对完成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及绩效考评,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园林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北京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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