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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资规划[2004]55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6

施行日期:2004-07-0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资委对中央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为了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我委正在制定《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在上述管理办法未出台前,请你们做好相关工作。

一、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工作,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认真制定投资计划,选择项目,规避投资风险,做强做大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按照国家现行重大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需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企业应在上报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抄报国资委;已经上报需由国务院批准的待批项目,请于7月30日前补送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六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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