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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05

施行日期:2004-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方案

一、资金规模

2004年我区扶贫资金总额为159700万元。其中:中央分配我区财政扶贫资金35700万元(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4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24000万元,安排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85000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13000万元;广东省帮扶我区扶贫资金(简称广东帮扶资金)2000万元。

二、安排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通知》(国发[2001]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l-2010年))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3]5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广西扶贫开发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9号)精神以及两广扶贫协作要求,2004年我区扶贫资金计划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用于重点县的原则。中央财政扶贫资金60%以上(以工代赈资金90%)、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原则上60%以上用于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其中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在28个重点县、21个原区定贫困县和面上县的分配比例大体上为6:2:2,其他资金用于28个重点县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二)重点用于贫困村的原则。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按贫困村数分配到各县(市、区),适当考虑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政收入、农业人口等因素,并且90%以上用于贫困村。

(三)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为主的原则。全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总额80%以上用于以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和沼气池(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改善贫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四)以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为重点的原则。扶贫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支持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对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扶持作用的产业开发,以及直接贷款到户的小额信贷和以其他方式扶持到户的项目贷款。

(五)奖优罚劣的原则。分配到各地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指标,以2003年依据因素法测算的资金量为基数,按2003年扶贫工作好坏适当奖罚。对2003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扣减10%的指标,用于奖励2003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六)总量控制的原则。在计划分配各地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总量不变和资金结构基本合理的前提下,以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上报的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为基本依据,核定该县(市、区)的财政扶贫资金数额。

三、安排项目

(一)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85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18263万元、以工代赈资金1962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647万元),用于全区(不含东兰、巴马、凤山三县,简称东、巴、凤)以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和沼气池(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信贷扶贫资金85000万元(扶贫贴息贷款指导性计划),其中75000万元用于支持经自治区扶贫办认定的扶贫龙头企业及对解决贫困农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扶持作用的产业开发和改善贫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农村(包括小城镇)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等扶贫项目;10000万元用于以小额信贷方式直接发放到户贷款或其他方式扶贫到户。

(三)贫困村产业发展资金50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4472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28万元),用于贫困村优势产业的种苗培育和贫困农户发展优势产业的种苗补贴。

(四)科技培训与推广资金13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农民专项技能培训、新型肥料及增效施肥技术示范推广。

(五)巩固和完善扶贫异地安置项目资金734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扶贫资金5345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500万元、广东帮扶资金1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已移交当地管理的扶贫异地安置场点困难农户发展主导产业的种苗补助和路、水、电、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扶贫异地安置移民培训等。

(六)东巴凤三县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资金6500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260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3400万元、广东帮扶资金500万元),用于东、巴、凤三县通村委会四级砂石路项目建设和东兰县武篆乡三级公路建设(上述三个县不再安排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七)扶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400万元(属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和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方乡村道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农田水利、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广播电视、农畜产品加工业、特困人口危房旧房改造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村屯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八)利用外资援助项目配套资金1945万元(中央财政扶贫资金32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6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1025万元),用于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日本无偿援助全州县“广西天湖贫困地区扶贫计划”项目、澳大利亚无偿援助广西忻城县喀斯特环境恢复项目、香港乐施会无偿援助全州县蕉江乡大丫社区综合发展项目配套。

(九)贫困地区干部培训资金300万元(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用于培训全区扶贫干部。

(十)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管理费380万元(以工代赈资金),用于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四、使用管理

(一)本方案安排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由自治区扶贫办按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和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项目准备情况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提出分配到县(市、区)的具体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各地。除分别调出都安瑶族自治县541.52万元、大化瑶族自治县20万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90万元用于环江县扶贫异地安置场外,其余资金主要用于通贫困村村委会四级公路建设,适当用于贫困村沼气池建设,少量用于通(村)屯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县为核算单位,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90%以上要用于贫困村,其余资金要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村和少数民族聚居村。交通部门安排的民工建勤资金要与扶贫资金捆绑使用,主要用于通村委会四级公路建设。改、扩建通村四级公路和贫困村通(村)屯道路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补助标准按桂政办发[2004]9号文执行。

(三)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应在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资金指标后22个工作日内下达各地,下达各县(市、区)的项目计划投资规模必须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各地的资金指标执行;除世界银行第四期扶贫项目配套资金外,其他财政扶贫资金(不含以工代赈资金)也应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根据资金性质、项目内容、管理要求等在45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计划或具体方案。

(四)本方案安排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编报、审批、下达等按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04年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04]2号)执行;以工代赈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发改委提出,商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会签并送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计划由自治区民委提出,商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会签后下达。

(五)需由各市下达的扶贫资金指标或项目计划,应在上级下达后22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各县(市、区)。

(六)严格执行桂政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自治区重点公告全区扶贫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分配到各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各县(市、区)重点公示全县扶贫资金安排方案及分配至IJ村的资金、项目;贫困村重点公示分配到屯和农户的资金、项目。保证扶贫资金安排公开、透明。

(七)实行奖惩制度,对2004年度扶贫资金投向有偏差、项目实施进度慢、工程质量差、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县(市、区),2005年度将酌情扣减扶贫资金分配指标,用于奖励2004年度扶贫工作突出的县(市、区)。

附:2004年广西扶贫资金计划分配总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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